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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孔雀保卫战:行动不能停歇,只为了那最后的胜利

为绿孔雀努力的 自然之友 2021-10-30



写在前面的话


各位长期以来关注绿孔雀保护行动的朋友:
3月20日上午,自然之友接到昆明中院“本日寄出判决书”的通知,并于3月21日收到判决书。取得判决书后的这几天,自然之友法律团队一直在进行密集的研判工作,期间并未对外发声。

今天,自然之友给出了这份时间上看起来“稍迟“的答复,因为我们深知:专业、真切地回应社会与公众、媒体对绿孔雀保护的期待,比抢占第一时间热度更为重要。

以一审判决为新的起点,绿孔雀保卫战仍将继续,请大家保持关注与行动。


绿孔雀在林中  奚志农/野性中国


最终胜利到来了吗?


  • 历时三年的中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绿孔雀栖息地保护公益诉讼”一审结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昆明中院)近日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 这个判决意味着,对绿孔雀在中国的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形成巨大威胁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目前只是暂时停工,并未被永久停工。此工程项目未来是否会复工或者是否会继续建设,取决于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平公司完成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做出的决定。多家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努力多年的“绿孔雀保卫战”,尚未取得最终胜利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体

  • 根据昆明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一旦该栖息地被水电站淹没,对该区域绿孔雀所产生的损害将是可以直观估计预测且不可逆转的,且水电站淹没区内存在数量众多的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由于此前就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在此情况下不作任何补救,仍按原定建设方案进行清库砍伐显然不妥。另外,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依法应当受到严格保护。水电站建设对淹没区生物多样性存在切实威胁!

陈氏苏铁 

  •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现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因缺乏实地调研,关于绿孔雀的调查和描述不符合客观事实,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属于重大失实;且未对陈氏苏铁影响进行评价,属于重大缺陷。而决定水电站未来命运的“后评价”,仅能在这份存在重大失实且有重大缺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上“打补丁”“补漏洞”。因此,即使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仍无法避免淹没绿孔雀栖息地,损害案涉地区极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绿孔雀在岸边活动  庄小松


  • 除非该项目未来重新选址,或者大幅度调整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否则从客观上来说将无法消除项目建设对于绿孔雀栖息地的损害。然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非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单位已反复多次表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客观困难,缺乏现实可行性,且自2017年7月至今尚未开展相关后评价工作。建设单位表示,因意识到绿孔雀栖息地及保护措施等相关研究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一两年内都无法研究出成果,存在较大科研难度,另外,对整个流域内陈氏苏铁进行排查缺乏现实可行性。

四机构联合提交建议书

自然之友寄出建议书


  • 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四家环保组织今日正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书面建议书,我们恳请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切实保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不辜负千千万万社会公众对于这片绿孔雀栖息地的关切和多家环保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们及专家学者们数年来对这片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所投入的努力。作为以守护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保组织,我们愿意在此过程中继续全力投入,与生态环境部共同捍卫国家生态红线并守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命线!

绿孔雀在江边觅食  庄小松


仍需每一位绿孔雀守护者的努力


  • 感谢一直以来持续关注“绿孔雀保卫战”的媒体、社会公众、科研机构、公益组织、艺术家、专业人士、志愿者和月捐人们,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们,持续关注此案后续走向,合力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希望我们的努力终会赢来最终的、真正的胜利。在这个“生物多样性超级年”,让我们继续共同守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继续共同守护那片受绿孔雀栖息地庇护的无数像陈氏苏铁一样刚刚被发现或还未被发现的新物种免于灭绝的命运,永不消失在中国的土地上。

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就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保护绿孔雀栖息地致生态环境部的建议函


尊敬的生态环境部:

我们是长期关注云南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中国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


历时三年的自然之友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法庭审理(简称“昆明设计院”)日前结束一审。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但是,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按贵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贵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即使根据法院的判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目前也只是暂时停工,并未被永久停工。项目未来是否会复工或者是否会继续建设,取决于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平公司完成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做出的决定。


从2017年至今,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及野性中国等多家环保组织与动植物保护专家进行了多次现场调查。云南省林业与草原局也组织了绿孔雀专项调查,并出具了《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云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第一,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绿孔雀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该栖息地被水电站淹没,对该区域绿孔雀所产生的损害将是可以直观估计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存在重大风险。


第二,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内存在数量众多的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由于此前就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在此情况下不作任何补救,仍按原定建设方案进行清库砍伐显然不妥。


第三,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我们诚恳建议,为根本消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对绿孔雀的重大风险,贵部应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保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不辜负千千万万社会公众对于这片绿孔雀栖息地的关切和多家社会组织及专家们数年来对这片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所投入的努力。


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重大缺陷,且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涉嫌弄虚作假,贵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依法追究环评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1.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科学调查,在无事实证据和科学依据的前提下,主观认定项目建设不会对绿孔雀造成直接影响,属于重大失实。根据《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报告》:“由于绿孔雀和黑颈长尾雉的栖息生境非常固定,极不容易改变,保护区调整出去作为水电站建设施工场地的地段,包括两条施工进场道路,由于要进行道路建设、厂房建设、大坝建设等工程建设,将造成2种主要保护对象的生境面积减少450. 8634h㎡,变幅为-17.57 %,破坏了生活在其中的绿孔雀和黑颈长尾雉的栖息生境……因此保护区的调整,将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有中度影响”,而环评报告将电站建设对绿孔雀生存繁衍影响评价为“无直接的影响”,完全否认了水电站建设会直接破坏绿孔雀栖息地,进而对绿孔雀的生存繁衍造成直接且较大影响的客观事实,属于重大失实。


2. 环评单位未能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和专业性开展实地调研,因而导致其结论严重偏离事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认定电站建设不会影响绿孔雀的生存和繁殖,且由于时间局限和野生动物特点,上述结论未经周严地实地观察和科学调研。但根据自然之友等多家环保组织同多位权威专家的现场调研证实,水电站淹没区的河谷区域是绿孔雀的重要栖息地,绿孔雀经常在江边沙浴、觅食和求偶,因此环评单位关于绿孔雀的调查和描述不符合客观事实,结论也缺乏科学依据。 


3.《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苏铁属植物的分布情况和数量进行详细调查,未对陈氏苏铁影响进行评价,属于重大缺陷。对此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内存在数量众多的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由于此前就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在此情况下不作任何补救,仍按原定建设方案进行清库砍伐显然不妥。 


综上,该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明知戛洒江水电站涉及绿孔雀的栖息地,而且水电站建设会直接造成栖息地破坏的事实,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此外,环评单位在明知项目所涉区域存在极为珍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依然未针对上述重要环境敏感点组织展开专业的科学调查,造成环评报告中对绿孔雀等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和生态影响评估严重失实,环评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反映项目建设的真实环境影响,更无法提出科学地减缓和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因此,贵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时依法追究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不符合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法定前提条件,且根据已查明并确认的事实,即使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也难以消除对绿孔雀及其栖息地的重大风险,贵部应依法撤销《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


1.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不符合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法定前提条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未建成,且目前处于停工期间,不符合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法定条件。


2. 即使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仍无法避免淹没绿孔雀栖息地。环境影响后评价仅能在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上“打补丁”“补漏洞”。但是,当《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重大缺陷和严重失实,所涉科学问题,非经专业、长期的科学调查无法得出科学结论时,后评价则无法解决问题。


更重要的是,根据已有事实及证据,该电站只要建设,就会淹没绿孔雀栖息地,而对该区域绿孔雀生存所产生的损害是可以直观估计预测且不可避免的。这就意味着,该项目除非重新选址,或者大幅度调整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否则从客观上来说将无法消除项目建设对于绿孔雀栖息地的重大影响。但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非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因此该项目不仅不符合后评价条件,也并非通过后评价制度单纯通过验证、调整和改进措施即可消除对该区域包括绿孔雀和陈氏苏铁在内的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重大影响的情形。


3.建设单位已反复多次表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客观困难,缺乏现实可行性,且自20177月至今尚未开展相关后评价工作。建设单位表示,因意识到绿孔雀栖息地及保护措施等相关研究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一两年内都无法研究出成果,存在较大科研难度。因此实际并未按函件要求开展相关环境影响后评价。另外,对整个流域内陈氏苏铁进行排查缺乏现实可行性,因此也没有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工程可能对陈氏苏铁或其他动植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展开相关后评价工作。并且,新平公司也不愿投入时间和成本对项目建设可能对绿孔雀栖息地、陈氏苏铁或其他动植物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全面及科学的评估。


综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工程所涉区域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本不足以评估工程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更不可能消除工程可能对该区域绿孔雀及其他保护物种所产生的不可逆转的损害。除非该项目重新选址,或者大幅度调整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否则从客观上来说将无法消除项目建设对于绿孔雀栖息地的重大影响。


因此,贵部应依法撤销《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


三、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已划入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环境保护法》应当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和严禁破坏。


经国务院同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已将戛洒江电站淹没区域大部分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并且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综上所述,鉴于贵部此前作出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已经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如继续执行势必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20320日,在新华社报道“‘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发出后,短短几天时间就有近一百五十万网友关注这一报道,并纷纷留言表示:“是一种进步”“希望中国政府能多重视环境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于绿孔雀保护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和关注。 


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绿孔雀在中国分布的种群数量最大、面积最为完整的栖息地,回应千千万万社会公众对于这片绿孔雀栖息地的关切,我们恳请贵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


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保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是践行2020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精神的最好案例,也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建生态文明美好愿望的最佳实现。因为缓解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特别是野生动物野外灭绝的最好方法就是保护其野外栖息地。环保组织愿意在此过程中继续全力投入,与贵部共同捍卫国家生态红线并守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命线!


自然之友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野性中国

阿拉善SEE基金会

2020年3月25日

  


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大事记


*2020年3月25日,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就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保护绿孔雀栖息地向生态环境部致建议函并发布公开信,该函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与草原局。

*2020年3月21日下午,自然之友收到快递寄来的判决书。

*2020年3月20日下午,新华社刊发“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的专题报道。

*2020年3月20日上午,自然之友得到昆明中院电话通知:“本日寄出判决书”。

*2019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就法院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调取的证据提交原告方的质证意见。

*2018年12月10日,自然之友作为原告方与两被告在昆明中院主持下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交专家补充意见。

*2018年8月28日,绿孔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6月8日,自然之友向昆明中院提交第四次补充关于水电站淹没区有绿孔雀活动的证据材料。

*2018年3月7日,自然之友作为原告方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两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提交第三次补充证据材料,并申请调取证据。

*2017年12月24日—31日,自然之友联合野性中国组织多位专家到红河中上游石羊江河谷进行漂流科考调查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中发现大片绿孔雀的脚印、原始热带季雨林以及多种珍贵的保护物种,并在石羊江段和绿汁江段布设红外相机。

*2017年11月30日,自然之友向昆明中院提交第二次补充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名单、调取证据申请书。

*2017年11月15日,自然之友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举证通知书,本案正式进入一审程序。

*2017年9月20日,自然之友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云南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8月21日—27日,自然之友联合野性中国组织多位植物专家到红河中上游绿汁江河谷进行生物多样性调查。调查中发现绿孔雀羽毛、脚印和粪便,以及陈氏苏铁、极小种群等珍贵植物物种。

*2017年8月14日,获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7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

*2017年6月5日,自然之友联合野性中国,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以及全国生态和绿孔雀保护专家,在昆明成功举办了“红河中上游(嘎洒江、石羊江、绿汁江)绿孔雀及其栖息地保护专家研讨会”。

*2017年5月19日-20日,自然之友和专家去云南双柏县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现场和绿孔雀栖息地现场调研。

*2017年4月18日,自然之友和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三家环保组织共同向水利部、发改委寄送名为“关于暂停红河流域水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的紧急建议函”。

*2017年3月30日,自然之友联合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联名向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该函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绿孔雀案开庭/自然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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