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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2016-01-27 自然之友

《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隔26年进行修订,将《修订草案》公布并向全社会征集修改建议,这一行为本身就表明了法治的进步,自然之友对此表示赞赏,对于《修订草案》中提出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表述也表示认可和欢迎,这表明我们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有一定的进步。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来利用的理念依然贯穿《修订草案》始终,甚至野生动物展演,野生动物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甚至食品进行经营利用也被明确写入《修订草案》中,这是非常令人失望的。


自然之友作为中国最早的民间组织之一,一直关注野生动物保护议题,也密切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也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发起了多次保护行动和环境诉讼。早在2003年,时任自然之友会长的梁从诫先生就提出了“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国政协提案”,梁先生在提案中指出:


1.修订要从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科学高度出发,突出“保护第一”、“维护生态平衡第一”的认识;

2.要打破保护只限于珍稀动物的局限性,把保护扩大到目前不在保护范围的一般野生物种。修订应着眼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

3.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目前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物种;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在餐馆中禁止以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做成食品供顾客消费;对所谓“野生动物园”的建立和养殖野生动物,也要有严格限制。


这些理念也是自然之友一直倡导的。


此次《修订草案》一经发布,自然之友便广泛听取了多位长期关注野生动物保护议题的专家学者和从业者的意见,听取了多位环境公益诉讼律师的意见,也向自然之友各地会员和志愿者征集了意见和建议,结合本机构多年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工作经验,综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总体建议


1.为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建议增加以下条款:“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对侵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修订草案》有20多处谈到“野生动物利用”,违背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我们建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而制定,去除不当进入《修订草案》的各项利用野生动物条款,增加对猎杀、购买、消费、食用野生动物的罚则。

3.对现有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行业,应规定逐步缩小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规模、引导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企业转型、并逐步退出市场,禁止新的开发利用。避免危害野外野生动物,继续破坏生物多样性。增加动物福利条款,禁止虐待圈养野生动物,增加对虐待行为的罚则。应为人工圈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提供能够展现其天性的圈养环境。  

4.建议《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以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与刑法相配合,制定相应处罚条款。

 5.建议增加对交通工具伤害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造成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伤害或致死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责任并提请诉讼,由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处罚款。”


二,对《修订草案》总则的具体修改建议


第一条,建议去掉“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内容,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议对野生动物加以定义。规定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所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被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脊椎野生动物和无脊椎野生动物。

删除该条“繁育、利用”等词,对“涉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其他活动”应加以限定,防止不当利用。


第三条,建议删除“资源”,去除“繁育、利用”。建议改为“国家有责任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国家保障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应去除不加限制的“繁育”及“合理利用”,避免以任何名义对野生动物进行商业利用。其方针应为“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禁止商业利用”。


第五条,建议增加“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权对侵占、杀害、伤害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建议在国务院成立类似“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部(局)”机构,结束目前陆生野生动物与水生野生动物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造成分割管辖、保护不当的局面。该机构具有单一保护职能,不得设立开发利用处室。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猎捕权,也应统一收归中央政府该部门行使。


第八条,建议增加“在义务教育体系中,贯穿野生动物保护法教育,加入尊重自然、爱护野生动物教育课程,在高中及大学阶段,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地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课程。”


上述在总则中建议去除之“繁育”、“利用”、“合理利用”等内容,在《草案》其余条款中也应相应加以去除。《草案》其他条款中利用野生动物的标准、标识系统系为商业利用野生动物制定规范,不应出现在以保护野生动物为宗旨的法律中,应一并去除。


三,对其他条目的具体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建议增加:建设项目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确立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评价和保护恢复方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护恢复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六条,建议增加“收容、救助野生动物,应遵循救治、放归原则,需建立档案、上报有关管理机构,禁止转为任何商业性利用。”


第十九条,建议去除“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例外条款,去除“人工繁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得为此种原因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建议删除这两条中条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建议规定禁止猎杀野生动物。其中,对于水生野生动物,应列出禁止渔猎的保护物种,按照2014年新修订的渔业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议在自然保护区全面禁猎(渔), 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非人为直接操作的猎捕工具,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需要网捕的除外。”


建议该条加入“弹弓”,去除“因科学研究需要网捕的除外”,建议改为“确因可持续研究需要,需经报批程序选取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伤害最小的方式。” 建议增加对制售此类捕兽工具者的罚则。


第二十四条,建议取消国家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的许可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议去除 “公众教育”一词。公众教育不应与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相连。


第二十六条,“禁止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建议去除“重点”一词。该条其后两段,即“对国家允许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与“禁止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相悖,建议删除。

同时建议删除“公众展示(演)、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野生动物的商业性表演应彻底禁止,“其他特殊需要”这种模糊表述容易导致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第二十七条,建议删除该条。对现有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行业,应规定逐步缩小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规模、引导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企业转型、并逐步退出市场,禁止新的开发利用。避免危害野外野生动物,继续破坏生物多样性。增加动物福利条款,禁止虐待圈养野生动物,增加对虐待行为的罚则。应为人工圈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提供能够展现其天性的圈养环境。


第二十九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任何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平台。

鉴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与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在目前科学水平下尚难以区别,建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建立公众网络举报平台,一经核实应立即予以取缔并处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议增加:对于拒不履行整改通知、持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可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根据前述建议取消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建议取缔狩猎证。按照违法猎捕行为与猎获物数量处罚。


此外,建议《修订草案》增加信息公开条款,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评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自然之友对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自然之友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一经公示,就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很多专家学者、野生动物保护一线工作者都对《修订草案》中内容表达了强烈的质疑。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审慎对待公众建议,对《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明显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宗旨的条款予以修改。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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