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务正业吗?自然之友对《中医药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意在野生动植物保护
自然之友对《中医药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自然之友作为一家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非营利组织,却要给《中医药法(草案)》提修改建议,表面看来似乎有点“不务正业”了,但是关注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人都知道,中医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都是密切相关的。
近几年,活熊取胆因为其残暴血腥而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声讨,也让野生动植物入药的问题广泛进入了公众视野。野生动植物入药导致野生动植物减少甚至趋向濒危、滥采滥挖野生植物导致生态破坏等现象,也开始受到关注。
目前,我国已被列入保护的野生植物达300余种,其中一半以上是所谓的“药用植物”,目前野生资源稀少的中药材如人参、黄连、云南黄连、峨眉黄连,杜仲、黄花、肉苁蓉、铁皮石斛等均已在保护之列。被列入保护的动物种类达250余种,其中“药用动物”达160余种,作为常用药材资源的梅花鹿、中华大蟾蜍、大壁虎、林麝、黑熊、乌梢蛇等均榜上有名。
这些被列入保护之列的野生动植物,因为其“药用价值”,遭到了滥采滥伐盗猎,生存处境堪忧。
而在这种情况下,《中医药法(草案)》却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第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表面上看,这条意见是要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人工种植养殖。但本质上,这条规定将野生动植物入药,甚至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入药合法化了。这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理念背道而驰。而且,在目前的科学条件下,也无法区分单一个体的动植物究竟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这就给人为狩猎野生动物、盗采盗挖野生植物留下了法律漏洞。
事实上,早在2001年,当时的卫生部就曾发出“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通知规定:“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现在来看,通知部分内容依然不尽如人意,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但是,限制野生动植物利用的理念却是可以延伸到中医药行业的。
况且在目前条件下,大部分可以入药的野生动植物都有了替代品,中医药行业完全可以加强替代品方面的科学研究,逐步取代野生动植物入药。
因此,自然之友建议《中医药法(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中医药成份,逐步引导中医药行业摆脱对野生动植物的依赖。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中医药成份。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考虑,对现有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的医药企业,应规定逐步缩小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的规模、引导圈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企业转型、并逐步退出市场,禁止新的开发利用。加大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力度,国家鼓励中医药企业开展野生动植物替代品研究,逐步减少利用野生动植物入药。
为了使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理念在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得到一致认可,我们建议《中医药法(草案)》在“第四章:人才培养”中增加专门条款,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加入保护野生动植物、尽可能减少野生动植物入药、鼓励野生动植物替代品研究和使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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