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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环翠法院对以于东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6月28日,环翠法院对以被告人于东京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于东京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8万元;判处被告人于东风、田威等2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对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


环翠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及职务侵占事实

2014年11月至2018年1月,于东京利用担任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南小城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南小城村全部村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骗取国家公共财产303.8万元,侵吞集体财产8.95万元。

二、挪用资金、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事实

2014年以来,于东京纠集其他被告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于东京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田威、于东风、刘洋洋、杨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于丽萍、谷禹、宋夏、田兆家、马伟、王翕玉、王本洋、于博渊、李志伟、张开永、李停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及扩大影响力的目的,假借“维护村民利益”名义,制造假现场、纠集村民上访,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合作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该犯罪集团实施了寻衅滋事(包括四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三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挪用资金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2016年6月10日至6月30日,于东京指使被告人于丽萍,利用后者担任威海市京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将南小城村200户村民入股威海市京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436万元挪给于东京使用,现尚有188户村民入股款409万元未退还。

三、妨害作证、故意伤害事实

2018年4月10日,于东京被刑事拘留后,于丽萍直接或授意被告人张开永间接电话威胁多名证人。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宋夏因于东京与曲某家有矛盾,遂联系多人(另案处理)将曲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曲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环翠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东京时任南小城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于丽萍挪用威海京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同时,综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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