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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我市18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

贾羽 微大庆 2024-01-14


城市交通的畅通、安全
离不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努力与支持
守规守法、文明行车
是城市交通参与的第一要素
但是有些驾驶人却无视交规
 
今日
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曝光我市18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警示教育每一个人
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1. 孙某,2020年9月14日,孙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九区批发市场1号厅附近,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值为:57mg/100ml。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孙某罚款2940元行政罚款。


2. 路某芳,2020年7月16日20时许,夏某河驾驶号牌蒙AS050N小型轿车,沿明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季青镇同乐村七屯时,与前方路某芳驾驶的黑06-67364号四轮拖拉机相撞,致使两车受损,路某芳及蒙AS050N乘员于某玲受伤。路某芳无证驾驶,处以罚款500元。


3. 王某信,2020年10月27日16时10分,王某信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行至化建街-卧里屯火车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王某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合并行政罚款800元。


4. 邱某2020年10月21日15时17分,邱某未携带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庆市兴化北街-兴化大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被民警当场查获,合并行政罚款2750元。


5. 赖某臣,2020年11月3日驾驶人赖某臣在杜蒙县牙四公路驾驶黑E0M577小型汽车被巡逻民警发现,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赖某臣的酒精值为39mg/100毫升,对赖某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且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6. 刘某,2020年11月04日驾驶人刘某在杜蒙县乡村辅路驾驶无牌号的电动三轮车被巡逻民警发现,经查询刘某没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对刘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500罚款;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的酒精值为29mg/100毫升,对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的处罚,合计处罚2500元。


7. 陈某龙,2020年10月12日17时13分,陈某龙驾驶牌号为黑EH8008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双拥街附近与白色别克车相撞,陈某龙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值为:52mg/100ml。给予陈某龙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8. 任某军,2020年10月7日21时10分,任某军驾驶牌号为黑ECK835的小型汽车从高新区东风农场一连出发,行驶至长岛路恒大御景湾售楼处附近时,任某军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值为:65mg/100ml。给予任某军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9. 路某才,2020年10月6日14时20分,路某才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99式摩托车行至高新区花漫溪谷附近的安萨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值为:32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罚款2000元,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罚款500元,驾驶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罚款200元。合并罚款2700元。


10. 张某双,2020年9月18日20时10分许,张某双饮酒后驾驶黑EJD669行驶至大同区合苑柏悦酒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26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张某双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降型、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


11. 张某龙,  2020年10月28日15时许,肇州县二井镇居民张某龙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黑E9JV58白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货运),由西向东行驶至肇州县兴城镇西侧红绿灯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发现该车驾驶员张某龙无证驾驶,处以2000元罚款。


12. 郭某彬,2020年10月18日13时08分,饮酒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让胡路大队辖区四新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27mg/100ml,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2000元罚款。


13. 王某山,2020年10月21日13时50分,王某山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卧龙路路口, 王某山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合并行政罚款2900元。


14. 孙某,2020年11月2日9时30分,孙某驾驶无号牌的小型汽车行至西郊路,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5. 王某才,2020年10月20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才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黑EMP637的灰色东风标志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安路肇源三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5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16. 刘某伟,2020年10月14日14时14分,饮酒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让胡路大队辖区新潮岗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31mg/100ml。处以2000元罚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17. 许某金,2020年10月08日12时55分,许某金饮酒驾驶无牌号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南侧龙门架处道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饮酒驾驶机动车,合并行政罚款2700元。


18. 宋某富,2020年8月21日驾驶人宋某富在杜蒙县牙四公路驾驶小型轮式拖拉机被巡逻民警发现,宋某富没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对宋某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500罚款未拘留的处罚;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宋某富的酒精值为27mg/100毫升,对宋某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处罚。合并处罚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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