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件传真】王天朝受贿案开审

2016-08-19 张蝉 云南法制报

8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由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王天朝在2004年至2014年任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11632.221861万元、美元8万元,涉及医院工程建设、医疗设备、药品采购和组织人事等15项受贿内容。对于此前通报的收受“100套房产、100个车位”,此次开庭,公诉机关仅指控了收受100套房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天朝在庭上对部分事实认罪,但否认收受100套房产,希望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罚。


大肆受贿

王天朝是博士研究生,曾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省卫生人员培训中心主任,龙云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务。2014年7月底,拟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2014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2015年3月被逮捕。


2015年6月29日,省纪委召开“9·10”专案情况通报会,通报了王天朝涉嫌收受贿赂约1.2亿元。


2015年9月,王天朝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并指定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昆明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1632.221861万元、美元8万元。其中,包括云南某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徐某某送的昆华苑房产100套,和张某某先后7次送的8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天朝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天朝在侦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

影响恶劣

庭上,公诉机关称,王天朝在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不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或以他人名义收受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受贿罪。同时,省第一人民医院为事业单位,王天朝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称,王天朝受贿犯罪有五大特点:犯罪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间共受贿15个单位和个人48次;受贿范围多元化,包括医院工程建设、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组织人事等。同时,受贿形式多样,包括人民币现金、银行卡、公司股份、房产及贵重物品等;受贿数额从最初的几万元上升到百万甚至千万;大肆进行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给医院职工干部造成了负面影响。


同时,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王天朝从一名优秀的医学博士坠入犯罪深渊,成为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告人,这一案例应起到警示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坚定意志和信念,敬畏人民、组织和法纪。

悔不当初

王天朝着夹克出庭,辩论思路清晰。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天朝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对指控的100套房产及价值985万元的商铺表示不知情。


王天朝称,昆华苑小区的100套住房是徐某、谢某、李某三人之间的交易,他从未参与也不知情。同时,昆华苑小区并非医院职工的员工房,而是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医院职工住户仅占五分之一比例,因此,不存在房地产商贿赂他房产的情况。对于经典名城的14个商铺及广告位,王天朝称,商铺的产权仍属于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他无关。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进行了辩护。辩护人表示,本案的定性不应属于受贿罪,而应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量刑。此外,王天朝所收受的案款分文未动,现已全部如数退清,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不强,因此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王天朝数度哽咽,表示知罪、认罪、悔罪,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法庭宣布该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云南法制报投稿邮箱:2206801726@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