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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同居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

2017-02-13 云南法制报

问:3年前,我的朋友王某与周某(女)同居,在同居期间,王某用同居时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小户型商品房。上个月,王某与周某分手,后周某要求分同居期间用所攒积蓄购买的房屋遭拒。请问,周某能否分到一半房屋?

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中,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王某与周某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对王某所购置的房屋无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分割不能适用于《婚姻法》,所以周某有可能不能分到一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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