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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之光】省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7-06-28 吴怡 云南法制报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边境线长且临近金三角地区,是毒品犯罪的“重灾区”,犯罪分子贩毒手段花样百出,数量巨大。面对毒品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我省法院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近日,省高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皮卡车上查出100余千克毒品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底,被告人庞某某、祝某某从广东省湛江市驾车携带毒资来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随后,庞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岩某甲现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7包、向被告人玉某现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包。被告人岩某乙提供了部分毒品,并帮助岩某甲联系接取毒品;被告人岩某多次应岩某甲邀约安排运送毒品去交易现场;祝某某两次参与接运毒品。


  2014年3月6日16时许,庞某某、祝某某两人将用8个木炭纸箱伪装的毒品装上一辆皮卡车货厢准备离开时,分别在皮卡车上、楼梯口被民警抓获,现场从皮卡车上8个标有“环保机制木炭”字样的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0包,净重100.654千克。当日,岩某甲、玉某、岩某乙、岩某分别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该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现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岩某甲、玉某、祝某某、岩某乙、岩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对被告人庞某某、岩某甲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玉某、岩某乙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毒贩驾车冲撞查缉车辆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岩某某与岩某(在逃)携带毒品、枪支、弹药,驾乘一辆无牌号皮卡车从勐海县勐满镇前往勐遮镇,凌晨5时40分,途经勐遮镇吕章老寨山路时遇公安民警查缉,此前驾驶车辆的岩某跳车逃逸,岩某某随即窜入驾驶室驾车冲撞查缉车辆,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当场从皮卡车后排座位上一个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13千克、手枪2支、子弹60发。



【裁判结果】


  该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现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岩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岩某某遇民警查缉时,在同案犯跳车逃逸后,仍驾车冲撞设卡车辆,以暴力抗拒检查,被民警截停后,当场从其所驾皮卡车上查获毒品和枪支、弹药,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而实施犯罪行为。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岩某某判处死刑。


案例3
毒贩通过网上招聘组织人体运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某、何某于2016年7月底各自通过网上工作招聘,受他人雇佣和指使从我国前往缅甸境内,采用吞食毒品、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从中缅边境分别运送毒品海洛因363.51克和324.8克欲至成都,于2016年8月12日途经丽江市三义机场附近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裁判结果】


  该案由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何某分别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3.51克和324.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抓后,二人坦白交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田某某、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4
购买GPS定位设备指挥贩毒


【基本案情】


  据查,被告人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购买车辆和两部GPS车辆定位设备作为运输毒品的工具,赵某某又邀约被告人谭某某参与运输毒品。赵某某在昆明市从成某处取得毒品并藏匿于车上,由谭某某驾驶另一辆车在前探路,赵某某驾乘藏匿有毒品的车辆随后,从昆明市前往威信县。


  成某在昆明某酒店一房间内用电脑对赵某某、谭某某驾驶的两辆已安装GPS定位设备的车辆进行监控,当行至威信县境内时,赵某某、谭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从赵某某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935克和GPS定位设备。



【裁判结果】


  该案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赵某某、谭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成某邀约赵某某运输毒品,并指使赵某某购买运输毒品的车辆和用于车辆定位的GPS设备,是主犯,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赵某某、谭某某系从犯。


  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案例5
男子体内藏毒163克被判刑15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欲由西双版纳机场乘坐航班经昆明将毒品运输至武汉市。当日16时45分许,刘某某在西双版纳机场因形迹可疑被机场民警带至机场公安分局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其体内藏匿有毒品可疑物,遂将其抓获并移送至景洪市公安局处理。


  在民警的监督下,经对其实施人体排毒,刘某从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净重163克。



【裁判结果】


  该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对刘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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