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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昆明市检察院公布十大未检典型案例

2017-07-03 杨阳洋 云南法制报

  近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昆明市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情况,并发布了十大未检典型案例。


  近年来,昆明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符合其身心发育特点的方式积极开展未检工作,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案例一:

校内开酒吧被取缔


        2016年9月4日,嵩明县某学院学生许某、孙某等人邀约在学院超市门口斗殴。双方各纠集数十名学生持刀具、砖块等物进行大规模斗殴,致使陈某等多名学生受伤,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嵩明县检察院发现,该校在校内地下室开设酒吧,并允许学生在酒吧内饮酒。参与斗殴的几名涉案嫌疑人因在该酒吧内饮酒进而引发冲突,最终导致了该起持械聚众斗殴恶性案件的发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及时组织校方负责人和嵩明县教育局相关人员开展座谈,就该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意见,并发出检察建议。目前,该校内的酒吧已被依法取缔,针对该校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治教育活动也正在有序推进中。


案例二:

打伤儿子被训诫


        2015年6月,王某因7岁的儿子小鑫(化名)未完成作业,便在家用拖鞋和竹棒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达轻伤二级。经小鑫所在学校向公安机关反映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后取保候审。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提前介入该案,经审查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拟作不起诉处理。在召开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后,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当场予以训诫。


案例三:

猥亵儿童获刑三年


        2016年1月的一天,8岁的胡某在其爷爷的陪同下到宜良县某足疗店进行肠胃按摩,被告人邓某(系该足疗店按摩技师)趁胡某的爷爷在隔壁按摩之际,对胡某前胸及下半身进行猥亵,后经医院诊断,胡某被猥亵部位严重受损。该案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


       昆明市检察院于2016年8月向昆明中院提出了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对被告人邓某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不公的刑事抗诉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邓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

助17岁少年走出困境


        2013年,17岁的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入狱。其在看守所和监狱关押期间,未检干警一直关注他的成长与变化,与之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赵某也积极配合改造。2016年5月,在出狱不到3个月后,赵某因找工作受阻,加之受不良朋友诱惑吸毒等负面因素影响,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欲跳楼自杀。


       检察官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心理咨询专家协助化解危机,在帮助赵某打消自杀念头后,又赶赴其家中为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测试,通过专业量表评估其心理状况。在陪伴赵某平稳度过“自杀人员72小时危险期”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为赵某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免费提供了6次专业心理疏导和治疗,助其走出迷茫和困境。


案例五:

聚众斗殴被送往观护教育基地


       2015年1月,王某等3人在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某酒吧消费期间,因琐事与朱某等4人发生口角,双方遂邀约打架。打斗过程中朱某使用拳脚殴打对方,其同伴黄某被对方用刀刺伤身亡。朱某因参与聚众斗殴且情节轻微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通过走访调查,检察官了解到,朱某的家在玉溪农村,经济困难,奶奶常年卧病在床,父母均患有疾病,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而他本人则早早辍学外出打工。基于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将其送往观护教育基地接受监督考察,还送他先回家看望病重的奶奶。


       在之后的日子里,朱某在检察官和司法社工的帮助下不再迷茫,找到了未来的方向。他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不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上遇到困难,都会及时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寻求帮助。


案例六:

心理辅导挽救10名未成年人


        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桑某邀约朱某、胡某等10名未成年人到家中吃饭,席间提及其曾被某村村民杨某殴打一事。桑某便邀约在场的10人携带西瓜刀等一同找杨某谈判,在寻找杨某未果的情况下,10人与在宵夜摊吃宵夜的被害人马某无端发生争执,并持刀对被害人马某进行围殴致其轻伤。


       该案移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评估并听取相应意见,在结合考量案件事实和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等情况后,依法对涉案的10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考察期间,该院联合昆明市西山区向阳花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对被附条件不起诉少年开设团体心理辅导课程,矫治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并适时修复亲子关系。承办检察官通过组建微信交流群和组织旁听庭审等多种途径,与涉案少年实现了零距离沟通,帮助他们养成法律意识。在6个月的考验期满后,涉案的10名少年依法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2人继续上学,其余8人在工厂就业,工作表现良好,均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七:

抢劫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5年2月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潜入昆明市五华区某村其朋友屋内盗窃财物,在被害人王某、李某发现后,杨某当场对二人使用暴力,撞砸被害人王某头部,并持刀多次刺向王某的头颈部、李某颈部和胸腹部,后抢走现金7900元、钥匙一串及手机一部。在离开现场前,为了毁灭罪证,杨某引燃被褥纵火焚烧两名被害人,致使二人当场死亡。


        审理该案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杨某自2012年辍学后跟随父亲在外打工,性格内向,在案发后他对犯罪经过的描述异常冷静,表现出异于常人的冷漠。虽然杨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其为一己私欲入户抢劫、持刀戕害、纵火焚烧、掩盖罪证、意欲逃避侦查,造成被害的母女二人当场死亡,且其中一人年仅13周岁,是近年来昆明地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性质及后果较为严重的一起案件。基于上述综合考虑,杨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八:

母爱让他真心悔过


        2016年9月,未成年人熊某在同伴邀约下,在缅甸老街吞食大量包裹好的海洛因,计划偷越国境将毒品从南伞镇经由昆明市运到巧家县,事成后可以得到8000元报酬。在乘坐大巴车到达昆明市区后,熊某被民警当场查获,送往看守所关押。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熊某是缅甸果敢特区人,第一次来中国就因犯罪被抓获,家人还不知道他出了事,他也很担心妈妈。承办检察官联系上了熊某的母亲,在对方提出希望见孩子一面的想法后,通过向镇康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咨询了解、发送公函,协助熊某的母亲办理了出入境相关手续,促成了这次亲情会见。隔着铁窗,母爱的力量让熊某终于真心悔过。


案例九:

协调解决犯罪嫌疑人儿子生活上学问题


       2016年11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张某(成年人)等人入室盗窃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未检科干警通过部门信息互通了解到,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于多年前丧偶,其被羁押后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儿子小张(11周岁)无人照料,因张某及其儿子小张均系流动人口,无法按本地民政政策安置。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小张的生活起居由经办派出所民警代管,属于“事实孤儿”。掌握该信息后,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同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办联合,多次与区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发出检察建议,协调解决张某未成年儿子的生活、上学问题。


       经多方努力,现省民政厅已准备启动跨地区民政安置工作,着手解决小张下一步的生活、上学等问题。


案例十:

给未成年被害人发放2万元救助款


       2015年12月的一天,胡某因与同学李某长期存在矛盾纠纷,便邀约同学方某、沈某多人聚集在学校门口,使用木棒、刀具等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造成李某的头部、腿部多处受伤,伤情鉴定为重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涉案嫌疑人均系在校学生,学校拟对嫌疑人作出开除处分。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通过与学校、教育局的协调沟通,提出对涉事学生作休学处理的意见,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使涉事学生能够回归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被害人李某在该案中受了重伤,头部做了两次开颅手术,花费了十几万元医疗费,后续仍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但犯罪嫌疑人家境困难,一直未能给予被害人足额赔偿。该院未检科迅速联系控申科,启动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程序,发放给被害人李某2万元的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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