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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云南】我省释放养老和救助“红利”

2017-12-25 云南法制报

划重点!!!


●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因患大病事实上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2月22日,省民政厅通报,目前,我省先后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用地可出让50年

省民政厅厅长段丽元介绍,截至2016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70.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接近12%,《意见》在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推行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等10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全面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市场,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的原则,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社会资本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等措施要求,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市场活跃度、创新性,催生更多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最长出让年限可达50年。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合作制、PPP模式整合改造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5年内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个人开办养老机构 

可申请10万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以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给予2年财政贴息。


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增值税等。



同时,在水电气等方面以及对社会力量新建养老机构,都将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最高的将获得每张床位1万元的补助。此外,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相关费用可由医保支付。将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托管和运营。


满16岁仍在读的 

特困人员可继续享受救助


 “精准认定对象是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第一颗纽扣’。”段丽元说,《实施细则》中包括了认定条件、办理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6个部分,明确界定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等认定条件,设定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评估指标,为基层精准认定对象、科学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依据,补齐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短板。


记者注意到,该《实施细则》将言语、听力、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或肢体残疾为二级,且符合其他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达不到规定范围,但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事实上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读书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确保该类对象完成学业,更好实现就业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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