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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交警这么干是违法的

2018-01-04 云南法制报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说白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违法!!

附:新车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该不该赔?

刚买了两年的车未年检,而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先生驾驶未验车的小轿车,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秦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秦女士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秦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为了赔偿事宜,秦女士将曹先生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却以发生交通事故时曹先生未验车,属于免责事项为由,拒赔商业险。并拿出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上面载明: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曹先生却认为,车辆未年检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当赔付。

审理中,吴中法院就该起事故至交警部门调查,相关工作人员称: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未验车系指该车辆超过年检期限未去年检,因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系刚购买两年的新车,根据政策,六年以内的私家车年检都是直接到窗口盖年检章,免上线检测。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曹先生系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曹先生承担8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根据法院向交警部门所作调查,事故车辆超过年检期未年检与该起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车辆逾期未年检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吴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曹先生赔偿了秦女士的相关损失。

法官提醒: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与曹先生车辆未年检并无因果关系,即车辆是否年检并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本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但是法官提醒大家,个案并不具备当然的示范意义,现实生活中情况错综复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车主仍应按时年检,避免侥幸心理。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未年检,经技术手段检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排除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的,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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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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