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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炒股失利引发官司

2018-01-15 云南法制报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爱好炒股的孙某

2016年经朋友介绍,

认识了开投资

理财公司的彭某。

因二人都对

股票感兴趣,

且彭某的

公司也负责

一些股票的

市场咨询业务,

两人一拍即合。



孙某拿出15万元,

另向彭某公司

借了190万元,

将钱全部抛到股市,

结果投资

却血本无归。



因无力偿还本金利息,两人随即反目,孙某将彭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判令彭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

投资失利 闹上法庭

原告孙某称,自己平时炒股都是“小打小闹”,不会投入太多资金。被告彭某自称是专业为他人进行投资理财的技术人才,让孙某把资金交由其进行投资,并再三保证能创造更大收益。出于对彭某投资理财知识的信赖,其将15万元交给彭某,双方还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


孙某表示,在此过程中,彭某不仅未为其创造收益,还多次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告知他投资发生巨大亏损,要扳本须再筹措几百万元。发现彭某的投资存在诸多疑点后,他多次前往彭某处了解投资的具体项目、过程及亏损情况。最后,彭某在未进行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擅自向其账户退回5万元,并表示此款项系15万元出资中未亏损的部分本金。



孙某认为,彭某在收取其出资款后,在未通报任何经营状况、投资项目、分配利润及按约定承担亏损的情况下,擅自以亏损为由扣留大部分出资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确认《资产管理协议》已经解除,并判令彭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对此彭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自己出借150万元给孙某,孙某将上述款项自行用作股票操作,自负盈亏,自己收取利息。协议签订后,孙某陆续向其借了190万元。炒股期间,孙某归还借款45万元,还欠145万元未还清。



彭某表示,2016年12月,孙某找到自己,称要向朋友借钱清偿向彭某的借款,请他帮忙以公司名义在《资产管理协议》上签字盖章。出于对孙某的信任,他应允了。


彭某认为,孙某隐瞒真实用途让其在《资产管理协议》上签章,其用途就是为了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彭某的真实意思,不具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且该协议从未履行。因此,孙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指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成立并生效且已履行,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从协议内容来看,虽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分别签字、盖章,但协议对孙某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接收款项方式、出资时间、投资期限、盈利分配、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甚至无签署日期,合同的目的不明确且明显有悖于合同签订习惯;原告提交的网上银行回单及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主张的被告在亏损发生后向原告退回5万元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承担。



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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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完成交付才生效

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介绍,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双方成立投资关系是实践合同,即原告必须履行出资义务,且被告收到原告的相关资金。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被告之间成立投资合同关系,且双方所签协议不符合合同订立习惯,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合同条款均未体现在协议中。


此外,虽然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但因流水中无资金用途备注,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了《资产管理协议》,因此,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王丹表示,民间借贷纠纷也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借款实际出借给借款人,且借款人收到出借人的该笔借款,合同关系才生效。


王丹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生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时,无论借款金额多少,出借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出借款项转账至借款人银行账户内,并且在转账备注中注明用途为“借款”,并妥善保管收据。如果是通过现金出借的话,出借人在将款项付给借款人时,要求借款人手写收条,明确借款其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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