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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院为何驳回这位“消费者”的诉求

2018-03-05 云南法制报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特别是食品)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多倍赔偿成为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有效保障。不过,有人却开始打起“多倍赔偿”的主意——2017年,黑龙江省一男子在云南多地购买奶粉后,再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了多起诉讼,要求商家返还购货款及十倍赔偿金。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穆某诉称,自己于2017年4月在大理某商品经营部购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奶粉、月见草胶囊等产品,但产品存在中文标签不规范、非法添加月见草油等问题,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被告商家则辩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其于2017年4月在楚雄市、大理市、昆明市西山区等地均购买了奶粉、月见草胶囊等产品,主要是为了牟取十倍赔偿金。


大理市法院认为,由于产品确实存在一定的包装瑕疵等问题,法院支持由商家返还原告购货款,但该产品标签的瑕疵并不能证明涉案奶粉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在明知所购买奶粉存在包装瑕疵的情况下仍在云南多地多次购买奶粉,并以相同理由提起多宗诉讼,其目的并非消费而是为索赔十倍赔偿而获利,故法院驳回其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奶粉中文标签为张贴在罐体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的规定,故包装上存在一定瑕疵,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购货款的诉求。但该产品标签的瑕疵并不能证明涉案奶粉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所以不支持原告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货时应注意法律对产品包装、标签、添加剂等的规定与要求,保证产品在质量与包装上零瑕疵,尽量避免购买陷阱,保障消费者及自身权益。


记者 周惠琼 通讯员 蒋理智 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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