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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口罩被骗15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这些犯罪行为可举报

姜燕萍 云南法制报 2021-07-17

近日,宜良发生一起特大涉疫情口罩网络电信诈骗案,被害人安某某报案称,通过微信购买口罩被骗150余万元。检察官提醒,网友在购买防疫物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案情:微信朋友圈

购买口罩被骗150余万元

随着疫情的蔓延,口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备品。生活在宜良的安某某,发现朋友圈有人发布销售N95口罩的消息,觉得是个很好的商机,便向朋友打听货源。在得知是曾在上海相识的陈某某提供货源后,便与陈某某取得联系,约定由安某某以单价2元每个代销,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陈某某下单付款。陈某某根据订单及付款情况,寄送口罩给安某某指定的收货人。
随后,安某某在其朋友圈以3元/个发布分销N95口罩的信息,先后收到16个微信好友向其发来的800余条订单。安某某也陆续向陈某某发送一部分订单并支付货款。时间过去了将近一周,所下订单却无一收到口罩,同时在后续沟通中也与陈某某失去了联系,安某某发觉自己被骗,在退还微信好友未下单的部分货款后,向宜良县公安局报案。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得到线索后,及时与县公安局对接开展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南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受疫情影响为便于案件办理,该案经协调移交南通市警方侦办。




检察官说法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可通过12309

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针对类似案件,宜良检察也提醒广大网友,在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质时,一定要通过药店、超市及正规网购平台,切勿轻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同时,检察官还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现以下16种犯罪行为,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1.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2.明知已经感染新冠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3.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4.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
5.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7.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8.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9.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10.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冠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11.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12.在疫情防控期间,抢劫、抢夺、盗窃、侵占、挪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哄抢防疫、救援物资的;
13.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5.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16.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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