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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犀牛角做“药” 运输146只鹦鹉 两男子分别获刑

吴怡 云南法制报 2021-07-17


2月28日下午,昆明市中院及盘龙区法院分别审结并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迷信野生动物可入药

男子购买三块犀牛角

“被告人是出生在瑞丽市的边民,该地区有用野生动物制品作为药材治病的传统,受该传统陋习的影响,杨某东深信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可以治病,导致其不惜代价高价购买,他既是受害者,也是犯罪者。”2月25日,盘龙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东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是说。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东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老五”的人转账人民币20000元收购犀牛角三块,三块犀牛角通过快递邮寄至被告人杨某东居住地。同年8月7日,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抓获。经鉴定,涉案犀牛角为犀科犀牛的角制品,价值人民币67355元。犀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该案在审查起诉时被告人即认罪认罚。
经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于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关于野生动物入药方面,现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该规定虽然为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但具体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是否可以入药,不可听信民间偏方,更不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运输146只鹦鹉

一被告人获刑十年

2018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司某驾车到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口岸,接收了一男子交付的多筐鹦鹉,后驾车走陇川至腾冲老路,将鹦鹉运输到保山腾冲的一出租房中饲养。2018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司某驾车将鹦鹉运输到腾冲驼峰机场货运部,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将鹦鹉由腾冲经昆明发往成都。2018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该批鹦鹉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司某托运的鹦鹉共计146只。经鉴定,这146只鹦鹉为亚历山大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人民币1460000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司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司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公众的认知中,鹦鹉看似是司空见惯的鸟类,许多爱鸟人士都喜欢饲养鹦鹉。本案旨在让公众清晰地认识到,鸟类品种繁多,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即便购买和饲养也应严格遵纪守法,本案所查获的亚历山大鹦鹉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通过本案的审理,亦欲从另一侧面充分告诫广大民众严控野生动物收售源头,以及严厉打击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月27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专门针对我省实际,讨论并及时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强调省高院、省检察院及省公安厅要及时曝光和通报一批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增强威慑效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氛围。两起案件的及时审结,旨在彰显法院司法审判职能,并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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