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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从23楼抛物?最高法会同我省法院直播引围观


  峨山县小街街道的男子李某林酒后为发泄情绪,将大米、油等物品从23楼阳台扔到人行道上。近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这是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玉溪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案件。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 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一小区的23楼室内,为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L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为300元。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法律,高空抛物,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某林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无辩解。


  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后,当庭宣判,结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会同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共同开展了“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选择该起群众关注的高空抛物案进行公开审理并进行直播,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了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 管继方 通讯员 岳冰

编辑:肖   涵

制作:杨箫语

 审核:周菲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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