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曲靖官宣!5月1日起,公民有权对城管执法活动录音录像


4月16日下午,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据了解,这部立足曲靖城市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破解城市管理中诸如体制不顺、多头执法、职责边界不清、城管执法粗放等各种“老大难”问题上进行有效探索,并加以文书的规范,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关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会上,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尚鹏介绍了《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制定的主要过程、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并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市政府副市长刘本芳介绍了贯彻实施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环资委、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介绍了《条例》的特色和亮点等情况。



五大亮点





01



避免多头执法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第二章界定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规定“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要求已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日常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并确定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条例》还对执法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范围及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范围及调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02



规范执法行为

开展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为了克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粗放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影响城管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条例》对综合执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装统一,按照要求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纠正。


为规范协管人员行为,《条例》规定“协管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03



提高执法效率

构建执法协作机制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牵扯的部门也很多。为了避免出现多重执法或者部门之间推诿职责的现象,《条例》厘清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


为提高执法效率,《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为避免执法协作过程中,部门之间出现拖延提供信息、出具说明的情况,《条例》在各时间节点上都予以了明确规定。例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提供已取得的文书、资料、信息等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收取费用;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明确答复期限。


此外,《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阻碍或者抗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04



加强执法监督

公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


为保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是政府监督,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二是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三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依法公开,接受监督。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投诉、控告或者检举。


同时,明确指出: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公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






05



严格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 明确: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


(二)对发现或者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收集证据的;


(五)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六)毁损或者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来源:曲靖珠江网



推 荐 阅 读


● 云南:各地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

● 云南省委追授张子权为云南省优秀共产党员

● 昆明市政府发布一批任免职通知,涉及53人


更多新闻,扫码关注



阅读后有何感想?

留言给我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