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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游洞把“重庆西游洞”告了!

记者4月16日了解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3月底审结原告云南西游洞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西游洞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游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2013年3月28日,重庆西游洞公司注册成立,并且在其经营和宣传中使用“西游洞”标识至今,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认知上的混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云南西游洞公司于2020年向侵权行为发生地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以重庆西游洞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确认重庆西游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云南西游洞公司第7072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公园、游乐园上使用“西游洞”标识;重庆西游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西游洞"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庆西游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云南西游洞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万元。


据悉,该生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依法确立了“西游洞”在云南乃至西南地区的品牌影响力和品牌地位,对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健康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该案例也为企业展示了保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合法途径。


云南西游洞公司从成立至今,虽历经各种艰难,但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将原名“仙桥洞”的一个名不见经传,默默无闻的小景点打造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受云南省乃至西南地区百姓喜爱的“西游洞”大型风景区。



来源:云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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