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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省高院公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韩芳 孟维东 云南法制报 2021-06-25


  在4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就2020年我省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开展工作情况做了介绍。


  据悉,2020年,我省云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262件,结案5540件,结案率88.47%,收案数和结案数较上一年度同比均上升25%,通过审判切实保护了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上,省高院还向媒体通报了涉及商标权、专利保护权、规制不正当竞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方面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猫哆哩”产品包装“真伪”之讼


  云南猫哆哩集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猫哆哩公司)与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老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猫哆哩公司系猫哆哩系列产品的生产商,本案涉及的商品为猫哆哩酸角糕及猫哆哩百香果糕。猫哆哩公司生产的猫哆哩牌酸角糕、酸角果派、西番莲果派被评为云南名牌农产品,酸角糕、西番莲糕等11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2018年下半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猫哆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多家超市、商铺购买了包装印有“酸角糕 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百香果糕 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猫哆哩 酸角糕”“猫哆哩 百香果糕”等字样的多份商品,并就证据保全行为出具公证书。老滇公司认可印有“云南老滇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商品系其生产。猫哆哩公司以老滇公司生产的酸角糕及百香果糕的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相同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老滇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猫哆哩公司与老滇公司均是云南地区生产和销售糖果类食品的经营者,两者存在明显的市场竞争关系。猫哆哩公司生产的猫哆哩酸角糕、百香果糕在所属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包装装潢亦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作为同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老滇公司不可能不知道猫哆哩商品的包装装潢。在具有较大设计空间的商品包装装潢上,老滇公司在其酸角糕和百香果糕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与猫哆哩公司相同的色彩搭配和相似的装潢元素,老滇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猫哆哩公司涉案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个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老滇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老滇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判决:老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猫哆哩公司涉案“猫哆哩”酸角糕、百香果糕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猫哆哩”酸角糕、百香果糕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赔偿猫哆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案例二:销售假冒“浪莎”侵权被判赔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简称浪莎公司)与古城区正俊副食店(简称正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浪莎公司系“浪莎Lang sha”商标的注册人。2002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袜、袜裤商品上的“浪莎”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4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浪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丽江市古城区正俊平价超市,当场购买浪莎袜子两包。公证机关对证据保全行为作出公证书。同年年5月,浪莎公司出具《鉴别证明材料》,结论为:上述产品不属于本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系袜子,两者属于同种类。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且经鉴别,属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故正俊副食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据此,法院认定,正俊副食店侵权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浪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正俊副食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结合正俊副食店的店铺规模、地理位置、侵权情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令正俊副食店赔偿浪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


案例三:“抄袭”路灯外观设计遭索赔


  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晟照明公司)与云南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燎阳光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16年3月,金晟照明公司就“路灯(祥云如意-玉兰球)”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16年8月获得授权。


  2019年8月,金晟照明公司代理人申请对所拍摄的位于云南省牟定县左脚舞山城北干道及延长线上安装的117套路灯进行电子保全。而该路段路灯系燎阳光电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案外人用于景观路灯建设。金晟照明公司认为上述路段路灯的设计与其授权的专利设计构成近似,燎阳光电公司则认为两个设计有显著区别,不相同也不近似。


  【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从灯冠、灯柱、底座三个构成部分的主要设计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在主要设计部分,集中展现美感要素的照明部分的设计特征和整体形状基本相同。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两者构成近似,燎阳光电公司侵害了金晟照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燎阳光电公司侵权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金晟照明公司要求燎阳光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晟照明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请求,燎阳光电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金晟照明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项诉请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在综合考虑本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法院判令燎阳光电公司赔偿金晟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案例四:“云南白药牙膏”力挫“云南三七”牙膏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白药集团)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诺特金参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云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于2005年4月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上市销售,2005年10月,该款牙膏包装盒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云南白药牙膏连续多年被授予“云南名牌产品”称号,云白药集团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2018年7月,公证机关依据云白药集团的申请,指派公证人员与云白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到多家商铺购买品名为“云南三七”的牙膏,对购买商品进行拍照封装,并就公证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诺特金参公司认可商铺内公证保全购买的“云南三七”牙膏系其生产。云白药集团认为诺特金参公司擅自使用与“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商业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诺特金参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对云白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云白药集团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4000元等。


  【法院认为】云白药集团为国内知名牙膏生产、销售企业,“云南白药牙膏(含留兰香型)”系其主要产品,该款产品宣传力度大、市场占有率高、销量巨大,为云南省和全国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


  将公证证据保全的“云南三七牙膏”牙膏盒与云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的牙膏盒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在牙膏盒整体用色、牙膏盒长体线条银白色封边、牙膏文字商标的颜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两者均属于牙膏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诺特金参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诺特金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云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相同或近似装潢的牙膏,诺特金参公司向云白药集团支付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4000元。


案例五:制售假冒名牌润滑油获重判


  被告人刘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美孚”“长城”“壳牌”等商标是埃克森美孚公司等案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润滑油、润滑脂、齿轮油、防冻液等商品上。


  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曹谋雇佣人员在昆明市晋宁区小场村工业园区云南迈润石化有限公司工厂、晋宁工业园区泛亚商用车物流城仓库、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等地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贴有“长城”“美孚”“壳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及空桶。刘某某、曹某通过招募、打考勤、提出具体品牌数量要求、发工资等方式管理和安排其雇佣的人员制假售假。


  2019年8月,警方分别将曹某、曹某某等10人抓获归案。同日,在官渡区永丰营多个窝点查获“长城”“美孚”“壳牌”商标的各类成品润滑油、油脂及空桶共计12326件。经鉴定,上述润滑油及空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价格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共计人民币523105元。2019年12月,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刘某某、曹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长城”“美孚”“壳牌”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根据相关司法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等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共处罚金人民币120余万元。




制作:杨箫语

审核: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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