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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眼睛受伤谁担责?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告诉你


“法官,就是他致我在比赛中受伤的,我让他赔点钱不算过分吧?”生活中,人们在参加激烈的对抗运动时,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而导致受伤。那么,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纠纷,应由谁承担责任?又如何赔偿呢?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



案情
打羽毛球期间眼睛受伤


60多岁的杨某甲是羽毛球爱好者,2011年开始参加羽毛球训练及比赛。2020年11月20日10时,杨某甲、杨某乙与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相约在曲靖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某羽毛球馆进行羽毛球男双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杨某乙不慎用羽毛球击中杨某甲的左眼。


事发后,杨某乙陪同杨某甲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甲将杨某乙起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乙赔偿自己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调解
补偿5000元并道歉


受理该案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征得原、被告同意,将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专职调解员反复询问比赛时的情形,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件,阐明法理,并着重解释了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相关规定。


法官指出,羽毛球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属“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杨某甲作为参加羽毛球比赛多年的运动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等风险,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


杨某乙为获得比赛得分击球的行为是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且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而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参赛者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的每一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不应认定杨某乙的行为有重大过失。


经调解,杨某乙出于对队友的关心,当场给予杨某甲5000元的经济补偿并诚恳致歉,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分歧。在民法典的引领下,法院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还做到案结事了,真正满足群众高效、便捷、公证的多元化调解纠纷需求。


释法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条件


办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以下条件:


1.文体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是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比如篮球、足球、游泳、滑冰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2.行为人参加活动是为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荣誉、健康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


3.损害后果可避免,如不参加篮球比赛就不会受伤,而自己明知可能受伤还要参加比赛。


4.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充分了解活动规则,熟悉场地,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量力而行。



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苏梅
制作:魏晓露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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