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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枪支40年被举报,检察机关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甘仕恩 云南法制报 2021-06-24



在我国,枪支是管制用具,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但在生活中,仍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以兴趣爱好、打猎等为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

查获40年前火药枪

40年前,家住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落水洞村的孙某在宣威买了一把火药枪,并把枪带回富源,准备在老家附近的山上打野兔。去了山上几次,孙某都没打到兔子,就把枪放在了自家的老房子里,这一放就是40年。


2020年3月末,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说孙某家中有一支猎枪、一支高压气枪。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副所长董丛金立即带领民警赶到孙某家中,查获这支长140厘米、前端内径15毫米的火药枪。经初步验看,该枪有枪管、扳机等部件,具有枪支的外形和机构特征。


涉枪案件的重要环节是能否被鉴定为枪支。民警立即将该枪送到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该火药枪枪管、火孔畅通,各部件整合完好,功能正常,能够完成击发动作,被认定为枪支。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0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听证

决定相对不起诉

近年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做到既有法律的尺度,也有司法的温度。为依法审查、区别对待、规范操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温英反复翻阅了卷宗,发现孙某已经73岁,符合老年人犯罪条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持枪支多年没有使用,其主观恶性较小,也未造成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所以我们认为对他的处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温英指出,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到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该院召开孙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通过现场听证,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决定相对不起诉。


次日,温英一行在公安民警和当地村干部的配合下,到落水洞村依法对孙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宣布对孙某不起诉后,温英结合该案实际进行了以案释法,在彰显法律温度的同时,又对现场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此,这起涉嫌非法持枪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释法

以火药为动力 普遍认定为枪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指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简单的说,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是普遍认定的枪支类型。此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要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才能被判定为枪支。


警方提醒,生活中,有不少人喜欢舞刀弄枪,这个爱好要克制,别“舞”管制刀具,不“弄”火药枪,如果私下已经购买并收藏,赶紧主动上交,否则,一旦被查到,那就真的“不好玩”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发射物、用途、致伤力大小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虽然在该案中孙某被免除了刑罚,但收藏枪支是一个危险的爱好,不管是火药枪、气枪还是仿真枪,建议大家对枪支持谨慎态度,毕竟刑法是严肃的,不是每一名涉案人都能不被起诉。




制作:魏晓露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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