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说我妹妹小梅昨晚从楼梯摔下来受伤了,现在在医院抢救。我怀疑是刘某打了我妹妹。”2月9日下午,小菊到公安机关报案称。
“小梅是自己从楼梯上摔下来的。”民警调查期间,刘某坚称。到底谁说的是真的?小梅的伤又是怎么造成的?随着民警调查的深入,真相浮出水面。
2月6日22时许,刘某酒后驾驶汽车到女友小梅家,约小梅到县城2人经营的足浴店内协商店铺转让事宜。因小梅父母不同意小梅晚上外出,刘某便只让小梅送自己出门。刘某与小梅在车上交谈20分钟后,刘某发动车辆载着小梅往县城方向行驶。
小梅因害怕父母责怪其与刘某外出,便提出要先回家再开自己的车去县城,刘某没有同意,继续行驶。此时坐在后排座位的小梅突然将右后车门打开,要求刘某停车,并称要是不停车她就跳车。刘某以为小梅在开玩笑,于是未停车又继续行驶了几十米。小梅又把车门推开说:“你信不信,我真的跳了。”刘某仍继续行驶。之后刘某听见关车门的声音,转头看时发现小梅已不在车上,从后视镜里他看到小梅躺在路边。刘某停车查看,发现小梅手及头部受伤,有干呕症状。刘某将小梅扶上车,继续向县城方向行驶。
刘某因无证酒驾担心再次被民警处理(2021年6月,刘某因酒后驾驶车辆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且认为小梅无生命危险,未及时将小梅送到医院救治。
直到次日刘某发现小梅情况恶化后,才将小梅送到医院救治。后小梅被转往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
2月16日9时,小梅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系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
7月28日,刘某与小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偿小梅家属12万元,目前已支付5万元,小梅家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梅与男友发生争执后跳车死亡本是一出可以避免的悲剧。为了生命安全,不管在驾车还是乘车时都要注意“安全意识不可无,任性冲动不可取”莫让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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