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7个月孕妇起诉离婚,最终……
“回去后你们要互相理解,现在你是特殊时期,要学会控制情绪,若他再欺负你,就给我打电话,我会跟他说。”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驻庭调解员耐心地对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怀孕近7个月的王某说。
“放心,我会好好照顾她的,谢谢你们。”该案被告杨某连声表示。
“感谢你们,我们回去会好好劝解自家人。”旁听的亲属说。
这是该法庭调解一起
特别离婚纠纷时的场景
在这起离婚纠纷中,妻子王某是原告,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杨某离婚。
诉状中,王某自述现已怀孕7个多月,未出生的孩子待哺乳期满后,由男方抚养。
在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时,杨某竟也表示同意离婚。
法庭工作人员在与当事人的初步接触中,发现双方家庭因琐事均对对方家庭心怀不满,决定将该案用“法官+驻庭调解员”的模式先行调解,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在家事调解室内,面对怀孕7个多月的王某和心怀怒气的杨某,驻庭调解员一边安慰哭泣的孕妇,一边和法庭工作人员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着手,动情晓义、释法明理。
经过近3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放下心结,握手言和,孕妇王某也破涕为笑。
了解到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的原因中,有部分是双方父母、亲戚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又将双方的父母、亲戚召集在一起,以拉家常的方式引导他们就家庭和睦的重要性进行了讨论。
开始很敌对的两家人也纷纷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将以和为贵,各自对自己的亲友进行劝说。至此,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形成快速、高效、便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倘塘法庭结合该院党组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该院选任更多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人员,根据案件的地域范围、难易程度、案件类型等分类进行委托,形成“法庭+部门+村社”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该制度运行至今,圆满解决了辖区内的多起纠纷,取得了较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该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王某属于特殊人群,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从法律层面来说,法律主导权也在原告手上,其主张离婚,法院于法应支持其主张。
但法庭考虑王某本人正在怀孕期,也是需要丈夫杨某悉心照顾的特殊时期,如果一离了之,原告将会独自面对生产、哺育、生活等一系列家庭问题。
法庭深入调查得知,原、被告双方感情依旧存在,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出于一些家庭琐事,与双方感情没有太大关系,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告上法庭,实属考虑不周的意气用事。
法庭本着“司法促进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借用“第三方”说公道话相劝,给原、被告双方搭建握手言和的台阶,让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避免原告即将生产面临的诸多困难,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编辑:方淑敏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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