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吗?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 案件
案情显示,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其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活动等。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更低。最高人民法院提示,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 案件
此次发布的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显示,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
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作,其并未殴打李某。
■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适用恋爱和恋爱终止后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对父母实施家暴
父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天发布的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案件
案情显示,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法院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 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 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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