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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欢迎来温哥华买房 然后 回国吃牢饭…

加拿大乐活网 温哥华头条 2019-04-07

[温哥华头条Vancouverheadline 编辑]

乐活按语

钱非万能 也不是想出境就出得了境


【加拿大乐活网 lahoo.ca 李天治综述】中国人一向有“有土斯有财”的观念,国内土地不够,房价太高,又或者其他原因,于是有人就想到了要赴国外,特别是加拿大来买房,拥有物业和土地,但这个月开始,因为一个新的规定,让中国人出来海外买房,分分钟就让你坐牢,且能把牢底坐穿。


 

先别急着吐槽小编,来看一则消息:北京时间1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同时发布在官方网页上。


 

《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起来的影响会在哪里,让我们慢慢说分明。


地下换汇怎么罚 看解释

 


曾经有个华人张文成(化名),2015年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用于购买温哥华房产,张文成最终被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张文成的问题出在汇出的钱太大,被相关单位查到了,在四年前,也就是罚个钱,没事了;但同样的事情,如果在这个月以后发生,事情就麻烦了。

 

两高负责人直言,《解释》发布后再有(类似张文成一案)违法违规行为将做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两高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按照“非法经营罪”的顶格进行处罚,依字面理解刑期是没有上限的,没收财产也可以是全部。


 

《解释》中,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一,“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等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前举张文成一案的情况,他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数额在“情节特别严重”的2500万元以下,但在“情节严重”的500万以上,先不看罚金,他老兄起码要吃五年以下的牢饭。

 

地下钱庄来搬钱 请三思

 


其实,在中国,购汇用途有限制,境外购房一直就是不允许的。拿加拿大来说吧,除非你是加永久居民或是公民,否则,你要一下子拿一大笔钱出来买房,唯一的渠道,就是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非常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国内居民通过地下钱庄的购房行为就属于这种非法买卖外汇罪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解释》的打击重点是:“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所谓“变相买卖外汇”,就是境内境外的资金互换,不涉及资金的直接流出,往往交易更加隐蔽、金额更为巨大。很多海外房产的售楼处在国内通过收人民币来转移到国外的做法,就是通过这种资金互换,也就是“变相买卖外汇”成为了打击对象。

 

有三种情况,就是“变相买卖外汇”。第一种,虚构支付结算情形。例如,A先生在温哥华商家B处,用国内银行卡刷卡消费5万人民币购买商品,交易瞬间人民币已经被转换成加元支付给商家B,然后A先生以退货的名义要求商家B退款,商家B本应在银行卡内原路退回,但商家B以现金退款,则A和B都违反了中国法律。

 

第二种,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比如A先生找通过在中加两地都有经营实体的旅行社B,然后旅行社B在中国收取A先生人民币5万元作为旅游费,随后将这5万元转款到加拿大,旅行社B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将对应资金套现给A先生。则A和B都违反了中国法律。

 

第三种,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这种情况和第二种相近,只不过交易的双方从A先生和旅行社B,变成了A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和旅行社B。常见的情况是A先生以公司员工旅游,或者在加拿大召开年会等名义,将支票存入旅行社B,然后旅行社B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将对应的加元在加拿大境内支付给A先生。

 

假设一个中国内地居民A先生,凭上面三种方式任一种(特别是后两种),用1000万人民币,在国内找地下钱庄换成美元(或加元),那么就是非法外汇买卖罪获刑。

 

这种“货币互换”实际上是把流入中国的外汇截留在了加拿大。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套汇”,没有减少中国的外汇储备,但逃离了国家外汇管理的监管,阻止了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同时,又造成国内资金的短缺,更没有流入中国的实体经济。

 

再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发布《解释》后,两高也明确表示了,今后一段时间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资金跨国(境)兑付,以及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由于两高重点打击的对象,多少都与地下钱庄沾上边,因此,奉劝国内手头有大笔资金想出国遛遛或来加拿大买房地产的捧油们,真的要三思,再三思



编辑:李天治

责任编辑:温迪

平台:温哥华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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