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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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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本月起施行。

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

进行调整完善,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扩大申诉复核权利

防止乱收费

简化程序

提高透明度

那么15项新措施具体是什么呢?

一起来看一下↓↓↓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1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2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3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4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1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2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3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4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1

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2

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3

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4

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

1

一是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

2

二是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3

三是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另外,新规就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一定要报警、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协商作了明确规定。

报警和受案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 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 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 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自行协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对不能移动车辆的,因为涉及刑事或严重违法,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外,不应当随意移动现场;


● 对未年检、无保险、撞设施、危化品车应当在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


● 不管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能撤应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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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中国江西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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