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微课”丨对外支付涉税风险提醒
引言
“‘走出去’税收微课”着眼于“走出去”纳税人的需求,对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境外税收抵免优惠、税收协定优惠等内容进行介绍,针对“走出去”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的“走出去”企业的痛点、难点和热点,提醒“走出去”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如何防范跨境税收风险,以达到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降低跨境税收风险,助力“走出去”纳税人扬帆远航,行稳致远。
本课程详细解读了纳税人对外支付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风险,具体包括需要由境内支付企业申报和扣缴税款的情形、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人判定、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纳税义务判定,以及境内支付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课程目的在于帮助纳税人了解对外支付过程中企业自身是否承担相关税款的扣缴义务,预防付汇潜在的税务风险。
第一部分由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扣缴和申报税款的情形
第二部分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人指谁
第三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有无纳税义务如何判断
第四部分纳税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哪些法律责任
1、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中所说的指定扣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扣缴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是怎样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是第一要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各类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详细见下表:
所得税企业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
所得类型 | 来源地 | 所得类型 | 来源地 |
---|---|---|---|
销售货物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提供劳务 | 劳务发生地 |
转让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转让动产 | 转让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股息红利 | 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负担、支付所得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其他所得 | 另行规定 |
3、为何要区分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非居民企业这两类所得的税款征收方式和计算方法都截然不同,所得类型划分结果对于支付人和外方而言都很重要。比如,当外方派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技术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可能运用到外方的专业技术时,需要区分外方取得的所得究竟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亦或是应当在两种所得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被划分为劳务,在外方构成税收协定约定的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外方需要自行申报纳税;如果被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费,可能就需要支付人进行源泉扣缴。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划分所得类型以及寻求税收优惠上,还要考虑到两国之间税收协定。
04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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