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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临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一封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严格按许可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质量安全。

二、各药品零售门店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确保药品购销、储存、陈列符合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在岗履职,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严禁违法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四、各相关企业应切实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如违反相关要求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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