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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逐年提高标准!我市发布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居家护理和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起草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于近日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救助办法》明确救助工作按照“救难、透明、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确认、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救助办法》明确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生活不能自理、在家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四肢瘫、偏瘫、截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伴有严重躯体性疾病的精神残疾人;

(三)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严重颅脑外伤、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等七类重大疾病,长期卧床在家进行治疗及护理的残疾人;

(四)经区(县)残联入户核查确认并报理事长签名认定的其他长期卧床残疾人。

《救助办法》明确逐步提高救助标准。2024年起每人每月150元,2025年起每人每月160元,2027年起每人每月170元。

《救助办法》提出

资金发放按季度发放,区(县)残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划拨上一季度救助资金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本人或监护人账户),并将救助对象变动情况季报表报市残联备案。

《救助办法》要求

区(县)残联要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上门复核,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生活及康复情况,对已去世、康复、户口迁出本市或经济改善(已不符合救助条件)者应予以减员,并从发现次月起停发救助金。市残联视需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对故意冒领者,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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