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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连续一周无新增确诊病例!刚刚,警方发布重要公告!

赣州发布 2020-09-17


  2020年2月19日0-24时,江西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增确诊病例1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70例。

  新余市新增确诊病例1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中,南昌市19例、九江市11例、新余市10例、宜春市9例、上饶市8例、抚州市6例、赣州市4例、萍乡市2例、鹰潭市1例。

  截至2月19日24时,江西省现有住院确诊病例501例。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934例(南昌市核减1例),其中治愈出院病例432例,死亡病例1例。现有重症病例26例。现有疑似病例4例。

  确诊病例中,南昌市229例、新余市130例、上饶市123例、九江市118例、宜春市106例、赣州市76例、抚州市72例、萍乡市33例、吉安市22例、鹰潭市18例、景德镇市6例、赣江新区1例。

  治愈出院病例中,南昌市133例、新余市68例、上饶市55例、九江市44例、宜春市42例、抚州市35例、赣州市28例、吉安市11例、萍乡市9例、鹰潭市4例、景德镇市3例。

  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5287人,解除医学观察22166人,尚有3121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疑似病例4例,其中抚州市3例、九江市1例。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赣州警方发布重要公告!

房东和外来人员违反可能要担刑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申报系统报送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申报;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进行填报。

(二)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二维码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具体怎么申报呢

请您用心往下看

为减少因人员接触带来的风险

请大家按以下方法完成申报

☟ ☟ ☟

微信扫码或者直接识别下方二维码

进入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

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申报登记即可


进入申报平台后选择所在县(市、区)


(以赣县区为例)

▽▽▽

根据页面相关提示如实填写

填写好信息后切记提交保存

可在“申报记录”查询已填写的信息

少数县(市、区)申报页面不同

请以登陆的申报申报页面为准


承租人界面

出租人界面


市民朋友注意,《公告》明确指出

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责任和义务

请一定要及时申报登记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客家新闻网综合江西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公安

编辑:谢东宸

编审:李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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