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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最新政策!事关赣州市建筑业发展!

赣州发布 2020-09-03



3月8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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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16〕11号)

同时废止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扶持壮大建筑产业。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100亿元以上,其中市外产值占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达550亿元以上,建筑业成为我市主导产业;培育建筑业总产值超30亿元企业1家以上、超2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25家以上;培育特级资质企业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50家以上。




从壮大产业集群

加大扶持力度

实施品牌战略

优化发展环境

等四方面细化工作措施


1壮大产业集群



1.打造赣州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


在赣州蓉江新区规划选址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筑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入驻办公,实现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2.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


每年评选一批本地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赣州市建筑龙头企业”“赣州市建筑骨干企业”“赣州市建筑重点扶持企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对获得上述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赣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提高优秀建筑企业家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下各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重复表述〕


3.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


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赣州,5年内享受相应租金50%的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存续10年以上的,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鼓励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提升资质等级。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的,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不动产权过户等规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5.大力扶持发展施工劳务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本市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本市劳务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赣州银保监分局〕


6.加快企业用工制度改革。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申办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在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加大扶持力度


7.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对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8.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


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市银行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本市企业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本市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向社会融资,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列支。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龙头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支持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积极利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信贷支持。建筑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9.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保证金。


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有效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0.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对照建筑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标准,结合企业晋升资质需求,在职称评审通过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1.支持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建造师、企业高管、财税人员,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享受市相关人才政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在我市建筑企业担任项目经理服务满5年以上且未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2.建设项目倾斜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由业主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13.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自主选择本市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奖励。同时,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企业,按50%缴纳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证金,同等条件优先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实施品牌战略


14.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本市建筑企业承接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每项奖励100万元,承接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每项奖励60万元;承接市内工程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国优银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50万元,承接市外工程获得“杜鹃花奖”“国优银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接市内工程获得赣州市优质工程奖和江西省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承接市内工程获上述奖项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对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的本市企业项目经理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2个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


15.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


企业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


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一、二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主编完成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实施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优化发展环境



17.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鼓励支持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参与EPC、PPP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不得设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市企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18.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


引导企业购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3‰差级费率计取,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总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结算总造价。〔责任单位:赣州银保监分局、人保赣州分公司、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建设单位〕


19.规范工程进度价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变更签证的价款按预算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且按不低于70%比例支付,政府工程变更签证的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量并按50%的比例支付。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20.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


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财政部门在收到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单位〕


21.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企业拉捐款、搞摊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2.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加强优秀企业家塑造,从二级以上资质企业中选择一批高素质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到知名院校培养深造。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与江西理工大学、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等高等院校开展适应建筑企业发展急需专业人才培训,鼓励建筑企业在市内高校举办人才招聘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此外

通过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

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评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


23.成立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立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建筑企业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维权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24.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评机制。将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业企业。未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由受益财政兑现。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钟雅欢  见习编辑:李曦

编审:李明水、谢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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