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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赣州要求“寸土不让”!
粮食安全
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是农业发展之基
农民安身之本
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关于加强新时期耕地保护工作
赣州市再次出台规范性文件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家、省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关系,保障好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11号),该文件是继《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7号)、《关于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级调剂库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83号)等文件后,制定的又一个加强耕地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一起来看文件详情
各县(市、区)要提前研判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破解全市水田指标紧缺的结构性矛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为省域内调剂购买储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水田)指标预留资金,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鼓励各县(市、区)在市域范围内调剂富余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价格参照赣府厅发〔2019〕13号规定执行。对确需省内跨设区市调剂指标的,调剂面积不再受市级调剂库库存指标限制。
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益,选址方案确定后,应在当地公示十天,严禁出现不公告、不投资、不建设的虚假包装项目出现。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三年内必须种植农作物,不得种植油茶、果树、茶叶等其它木本植物,不得在项目验收范围内开展非农建设和设施农业。
要按照“新增耕地每亩第一年不低于600元、第二年不低于400元、第三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落实好三年的培肥资金,逐步提高项目耕地质量。同时,各县(市、区)必须从拨付乡镇项目资金中预留三年的后期管护资金,专户管理,逐年拨付,确保复垦地块农作物的种植。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备生成指标后,严控新增耕地非农化,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
严格规范地方所得指标收益的使用,指标收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支出不得低于50%,着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级财政根据收益分配明细及时将净收益划转乡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挪用。对已经完成跨省或省内调剂的项目指标收益,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收益分配排查“回头看”,确保收益逐级足额返还给乡镇、村集体、拆迁户和农户。
在项目验收和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中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的,要列入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禁止其参与市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参建服务工作。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地块将作为耕地管理纳入国家、省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落实管护措施不力的,将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守护好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赣州在行动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网、客家新闻网
编辑:李曦 校对:宋亚丽
编审:谢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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