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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的处理“建议”“意见”(民间传说版)

2017-03-30 中港股市龙虎榜

不需要情与法的辩证,也不用拿出古代中国孝子报仇的案例,不存在防卫过当,更不存在犯罪。

此案重点,首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古代孝子没有被黑社会囚禁),其二是执法者渎职,然后是抗黑抗暴救母自卫(黑社会团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最后要问责做出荒谬判决的地方法院(不处理黑恶势力反而判决救母青年无期徒刑)。

(为最高检快速介入点赞,期待新的判决结果。)

一、首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首要问题是定义案件性质,而非讨论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是“涉黑团伙组织犯罪”还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

1、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在哪里

2、11人团伙和被拘禁人有没有债务关系

3、债权人和11人团伙是什么关系

4、11人团伙是否有组织,还有多少人

5、11人团伙是否经常实施此类案件并以此牟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11人团伙及相关幕后成员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

1、有没有较稳定组织,人数是否较多,有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没有骨干成员?

2、是否长期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为非作恶,是否欺压、残害群众?

4、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包庇纵容?有没有称霸一方?有没有在聊城当地或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惩恶扬善”,首在“惩恶”。法律如果不惩恶,就是在纵容和弘扬恶。

如此显而易见、如此嚣张猖狂、如此影响恶劣的团伙犯案,若不予以迎头痛击,国法威严何在?涉黑团伙岂不更加横行霸道?中国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因主观无意识越过涉黑团伙作案的事实去裁判于欢是否防卫过当,是渎职;若有意忽略包庇,则是恶意渎职、亵渎国法、玩弄法律。

二、当事民警虽无主观恶意,但涉嫌渎职

当事民警至少有三种处理方法:

1、带走被拘禁的母子二人

2、将双方就地隔离,劝解

3、若遇阻拦,应停留原地呼叫增援

在11名团伙成员拘禁母子两人的情境里,极易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民警采取措施不当,只是询问几分钟后就离开,导致恶果发生,应涉嫌渎职。

三、地方公安涉嫌对黑恶势力长期无作为

1、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已经存在多长时间?

2、当地公安系统对涉黑团伙知情不知情?

3、如果不知情,为什么不知情?是否渎职

4、如果知情,为什么涉黑团伙如此猖狂?

5、当地公安队伍里有没有为涉黑势力提供保护伞的角色?

四、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于欢应给予奖励

1、案件首要重点是涉黑团伙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危险和威胁程度远远超过普通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面对11人黑势力团伙施加的迫害,于欢的任何行为首先是对黑恶势力的正当反抗。

2、11人黑恶势力团伙正在实施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猥亵妇女等犯罪行为,并实施诸多侮辱人格、践踏尊严、摧残当事人精神等违法暴力行为,随时可能危害到当事人生命安全,于欢的行为是对正在实施的多重暴力威胁进行正当反抗。

3、当事警察离开让当事人对脱离11人黑恶团伙的暴力控制彻底绝望,母亲受到11人团伙极端侮辱,母子二人生命安全已无法保障,全景恐惧之下,于欢被迫捡起水果刀将反抗付诸行动。

此涉黑势力简直无法无天,11人团伙正在实施犯罪,见警察也不曾中止犯罪行为,实乃大恶大奸。于欢没有跪地屈服,选择用行动反抗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活动,精神可嘉,惩恶有功,值得嘉奖。

11人团伙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母亲,警察到场之前于欢保持高度克制,在警察离开才出于对执法者的绝望愤而出手——于公是守法为先,于母是孝行为先,于己是自卫为先,此行属大善,值得嘉奖。

不要用法理大过人情混淆视听,面对大奸大恶,面对黑势力团伙正在实施的暴行,面对母亲遭受极端侮辱践踏,在对当事执法者的寄托完全绝望之下,抗黑抗暴、救母自卫,无罪,有功,当奖。

五、地方法院该当何罪?

1、是否涉嫌渎职

(1)地方法院对此案涉黑团伙的有罪裁决何在?

(2)认为“没有防卫紧迫性…没有带武器……危险性较小…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是拿着法理站在黑社会施暴者立场做出的裁决——黑社会施暴者为刀俎,于欢母子为鱼肉,依照法理推测刀俎不会杀害鱼肉,却不用法理推测鱼肉的绝望恐惧。

让法理仅为黑社会施暴者服务,该当何罪?

2、草率判决摧残无辜青年

此案发生一年,如果不是进入公众视野,会不会让一位22岁青年的一生就此断送?他在过去一年间遭受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怎样弥补?如此草率地以无期徒刑摧毁一位中国青年,该当何罪?

3、执国之重器碾轧公理人伦

法律为国之重器,执掌国器却为黑社会施暴者做无害推测,对救母者于欢做无期徒刑判决,真是一脚踩穿了社会底线,肆意碾碎公理人伦,该当何罪?

4、扬恶抑善,破坏公序良俗

未对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是否为黑社会做认定,这就是不惩恶,不惩恶就是弘扬恶。对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判决无期徒刑,这就是抑善,抑善就是助恶。

此判决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极其严重,从恶者不受惩罚,势必让从恶者更加泛滥,守善者遭受打击,势必让守善者日渐稀少,社会安定和谐局面逐步被瓦解破坏,该当何罪?

5、破坏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

民众的正义观念非常朴素:惩恶扬善、不受侵害、遭受侵害能受到保护。

正当防卫的本意是什么?就是在公权力保护出现死角时,能够对恶势力实施自卫反抗。

不惩作恶者,是对信任的第一重破坏。

惩罚守善者,是对信任的第二重破坏。

普通人竟无法做到正当防卫,真是把最底层的信任都踏碎了。

撕毁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该当何罪?

6、破坏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

中国人的信仰里,母亲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称大地为母亲,称黄河为母亲,也称祖国为母亲,正因为对国家寄托了如生身之母般的信仰和热爱,所以在祖国遭受欺凌侮辱时,才会有千百万中华儿女甘洒热血誓死反抗。

现在,一位母亲被多达11人的黑恶势力团伙囚禁,极端凌辱、恐怖威胁,被按在马桶里吃屎、被人用生殖器在脸上甩,她的儿子因为救母自卫反抗黑社会团伙,竟然被判处无期徒刑。

设身处地,14亿中国人,谁能做出和于欢不一样的选择?

这不是对于欢一个人的判决,这是对14亿中国人信仰的否定。

此判决让人遍体生寒,当守护母亲的信仰被打碎,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又将何去何从?罪莫大焉!

此判决发生在山东,真是“孔孟之乡”的羞耻,发生在中国,真是“礼仪之邦”的耻辱!幸好没判死刑,良知尚在,还可挽回。

所有参与判决的地方法院人员,理应以此判决为耻,反思、自省、忏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争取民众的谅解。


延伸阅读:

假如"辱母杀人案"发生在美国,结局会不会不一样?

3月23日,《南方周末》刊登报导"刺死辱母者",使这一案件在中国社交媒体上"刷屏",瞬间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的哗然,主要集中在判决与警察是否无作为上。人们将焦点放在“为何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什么叫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为什么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那以后当有人威胁、侮辱家人,警察又不介入的时候,让我们怎么办?”

显然,这是一起以暴抗暴的悲剧。

让我们来看看,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美国,又会是什么样子。

不同的国度,不同的结局

2016年3月8日,16岁的男孩贝利·多格特(Bailey Doggett)与母亲玛丽·多格特(Mary Doggett)在家。母亲的男友,37岁的约翰·康罗伊(John Conroy Jr.)(当时没有携带武器)进来后与母亲发生激烈争执,一拳将这位母亲击倒在地。贝利果断回房取枪,连发五枪,击毙了康罗伊。

贝利被控二级谋杀,但2017年3月,陪审团又判决贝利无罪并当庭释放。因为辩方坚持认为保护母亲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

同样是出于保护母亲,类似的案情,一样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但最后的判决却是天壤之别。

类似的案件在得州也发生过。

2012年6月9日,得州一名23岁的父亲被告知有人目睹一名叫佛罗斯(Flores )的47岁男子带着他的女儿到马厩。当他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名男子正试图强奸他的5岁女儿,而女儿正不停尖叫。他冲上前,在试图把女儿从嫌犯身边拉开,并保护她的过程中,父亲多次赤手空拳猛击嫌犯头部导致嫌犯死亡。等他发现打死人后,立即慌张报警。陪审团认为他是有理由的正当杀人,因此判他无罪。

附近的居民对于陪审团的决定表示支持,并称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会为了保护女儿而这么做。当时的拉瓦卡县警长说,“他有权保护自己的女儿,他的举动是在对攻击的第三者采取自卫行动。”

地区检察官和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交代案件来龙去脉,图片源自网络。

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案例。

2012年1月4日,奥克拉荷马州一位18岁的年轻母亲萨拉·麦金利(Sarah McKinle)带着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突然萨拉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并拨打911求助。

当萨拉急切地问接线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接线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 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最后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

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尽管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两名歹徒之所以闯入萨拉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警方认为萨拉开枪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

我们对比一下两个案例的警方行为。

萨拉一案的警方(接线员)告诉萨拉保护好自己和孩子,做该做的事情,派警力赶去现场救援。而“刺死辱母者”的警方甚至还到了现场,但仅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先不讨论警方对错,如果当时警方把众人带去警察局多加了解,或者留在现场帮助处理这件事情,是不是“刺死辱母者”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再来说美国对正当防卫的基本判例。

美国是判例法,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也曾有争议。阐述和发展正当防卫原则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这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出了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管当事人的情况是否特殊,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

对于“刺死辱母者”引发的强烈舆论反应,人民日报评论称: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案件给民众带来的愤怒和失望也许只会维持一阵子,就像是一个石头掉进海里,只会激起一个小浪花和点点涟漪。热点过了,自然会有新的话题成为报道主流和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对于于欢一家,却是一辈子抹不去的伤痛和阴影。

可是难免以后还会有这样的“追债人”,和这样的“于欢”,他们又该怎么办呢?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日后会成为一个典型,只希望它能带来更多的思考,让道德得到维护,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更健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没有人会想碰到于欢这样的遭遇,但如果事情真的来了,只希望自己还能有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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