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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反洗钱再升级,境外刷卡1000元人民币以上需报备!

2017-06-04 中港股市龙虎榜


一、重磅消息!外管局连1000块钱也不放过!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2日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原先无上限、无规定的境外消费,一旦超过1000元就会被自动统计,如果长期有超过1000元的境外消费,很可能会被视为洗钱行为。



外汇局同时强调,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


二、反洗钱再升级


外管局官方解读称,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近半年来,针对换汇、跨境交易等行为,央行下发了多份文件。先是于2016年12月30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随后2016年12月31日夜间对银行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购汇申报需要细化到用途和时间。央行和外管局均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


央行和外管局均表示,这些举动都是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


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将“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确立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


三、信用卡境外套钱有秘密?


假设老王有10张信用卡、每张10万人民币额度。假设老王还有一堆借记卡,每张里面都存了一些钱。共计又是100万吧。假设境外有一些“眼开眼闭”的渠道,比如卖钻石珠宝百达翡丽,旁边就有当场回购渠道。假设某些赌场买了赌筹,筹码可以交换、套现。假设老王想把200万人民币弄出境(而他每年合法的购汇额度才5万美金)。你猜他会怎么做?很多人说,银联不管吗?银行不管吗?可是他们不知道啊!


“愉见财经”夏心愉揭露了两个秘密:


第一个秘密,其实银联是个卡组织,他是没有账户功能、没有发卡行账户信息的,也就是说,即便老王有银联的工行卡、农行卡、中行卡,可银联那里只看到三张卡,并不知道这三张卡都是老王的。


别惊讶,这一点都不稀奇。卡组织本来就是个“平台”,他的要务是转接清算,典型正统意义上的卡组织是不与产业各方争利的,而客户账户可是发卡银行的核心资产。我特意就这件事问过各家卡组织,Visa、万事达他们也是一样的。只不过银联暂时还是目前内卡的唯一清算机构,清算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所以你们老是提什么都提到银联,让他背锅而已。


有次我采访时,听到身边一个参会者跟银联工作人员说,啊呀你们能不能把我名字下面所有卡都关联起来,我呵呵。银联真不知道这些卡都是你的,除非,你把这些卡都绑人家“银联钱包”上头去。


第二个秘密,是银行也抓瞎。一来,银联国际的海外线路,自动购汇了,那OK,在发卡行那里,持卡人的境外交易一般情况下就被视为人民币交易了(已经购汇了嘛);二来,发卡行那里,信用卡账户和行内的主结算账户,主要就是那些借记卡或储蓄账户,有天然系统割裂,也会造成5万美金的账户管控“缺位”或至少是“时滞”。


听到这里,你明白,杀手锏在谁手上了吧?央妈呀,外管呀!账户哪里逃得过他们的体系?


不过呢,其实散客们正常去境外消费个表、消费个包,就算你一个限量版鳄鱼皮爱马仕当然是超过5万美金了,但其实反洗钱那套资金监管,并不来针对你这些。大家有钱了境外买买买,正常的,没啥大问题。(当然税务那头又是另一个话题了,我们这里在讨论资金外流问题)。


所以以前,基本上用的是“总量控制”思路,整体平稳安全就好——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


不过,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外管局的新规由此而来!


这个政策主要针对:


A,蚂蚁搬家式的 消费,取现,转帐,以规避额度和外汇管制的限制,外汇局应该有算法去筛选 哪些存在洗钱嫌疑。


B,异常的大额消费,当然很多银行已经都有限制,如境外刷卡买保险,房产等。


C,孔令辉在新加坡这个事大家都了解了,这很有可能是个导火索,公职人员的境外消费,可能会监管的更严,比如一些娱乐场所的消费,会自动纳入监控。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所以咱们好人游客放心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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