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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谁建群谁负责 ∣ 但我们却发现有两个大BUG!

2017-09-10 中港股市龙虎榜


最近工作已经挺辛苦的了,本想回家好好葛大爷躺一躺,没曾想微信群里有人@我,给我丢了一个网信办晚上刚发布的新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让我好好体会精神。一想到这几天网信办一下子丢出四个新规,现在又来管起群主的事情来,心塞,只能兀自风扇中凌乱。

不管怎么样,是真得好好领会精神,不过一研习,我却发现有两个大BUG,让我更加凌乱。

新规中的秘密

最近网信办很辛苦地连轴转,先后发布了四个新规,分别是《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今天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内容对象分别如下表:

在这四个新规中,如果仔细对比,你就可能会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这个现象就是信息审核责任条款。在四个新规中,无一例外,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不得通过……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类似信息审核条款。除此外,有三个规定还有细化信息审核义务条款,但是,唯独《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没有细化的信息内容管理条款(除类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这些软性无操作性条款),这是不是很惊奇。

别看这个规定似乎是很严格地要求“群主负责”或“谁建群谁负责”,但实际上操作性意义可能有并不大,并不会如各大新闻媒体那些吸睛的新闻标题般恐怖。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神奇地现象?原因就在于可能这里藏了两个大BUG,无法移除。

主观不能:通信秘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这其实是一个常识,不过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宪法作为中国至高无上的法律,从来都没被认真对待过。不过宪法四十条其实已经非常清楚地传达了如下信息: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含法院;

  • 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两类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含非刑事个人信息保护;

  • 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类主体才能查询;

  •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都不行,网信办的规定更是不可行了。

想当年,湖南移动还真凭此拒绝了法院来调通信资料,法院说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来调取通信信息。但湖南人大法工委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这个函复还得到了全国人大的书面点头。

除此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以及邮政法等也都对此进行了明确。

互联网群组,特别是微信工具,本身就是个人的私密通信渠道,即使是群组虽然有两人以上,但所涉内容实质上还是多人通信的个人隐私和秘密,而非公开信息。所以,网信办敢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说腾讯你给我去管理一下发布的信息,给我去监测管理信息,给我先审后发么?所以,这个BUG,绕不过。当然,群里出了内鬼,自己要去举报的谁也拦不住。

网信办还真有一个说明,被我挖掘出来了。上图是网信办在《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的解读,还特别说明了一下相关规定是“针对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所以这个铺垫非常好。

客观不行:技术加密

还记得前段时间朋友圈疯传的,那家拿着调取证据通知书而被委婉拒在腾讯门外的法院么?腾讯在回函(来源网络)中是这么表述的:

贵院发来调查需求,我司已收悉,现将贵院函中所列调查事项答复如下: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

暂且不论微信到底有没有能力查阅微信聊天记录,但单从“点对点”技术实现上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所以,网信办也得摸着脑袋好好想一想,规定出去了,但微信真做不到去查阅聊天记录怎么办?这个问题还真不好想当然,强人所难。

2016年苹果公司大战FBI事件仍犹在耳,这起事件也引发了苹果加密技术的争议。直到现在,苹果还在其官网上坚称“Apple 从未与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机构就任何产品或服务建立过所谓’后门’。我们也从未向任何政府开放过我们的服务器,并且永远不会。”

在苹果IMEessages中,苹果即是使用了端对端加密技术(end to end),或称点对点加密技术,这种技术能实现只有两个终端用户才能查阅通信内容,连苹果也没有能力截取或查阅。除了苹果之外,几乎所有的类通信工具,都会将点对点加密技术适用于其工具,像whatsapp、LINE,还有谷歌最新的ALLO,只不过有些公司会允许用户自行选择是不是进行加密。

Apple 处理执法请求时的指导原则(摘录)

在《Apple 处理执法请求时的指导原则》(摘录)中,苹果是这么表述的:

iMessage communications are end-to-end encrypted and Apple has no way to decrypt iMessage data when it is in transit between devices. Apple cannot intercept iMessage communications and Apple does not have iMessage communication logs. Apple does have iMessage capability query logs. / iMessage采取了点对点技术,因此当苹果手机间传输信息时,苹果也没有办法破译其中的数据。苹果没有能力拦截通信信息,也没有iMessage日志及查询。(凑合着这意思)

这种技术有利于保障通信秘密,但是肯定也会有非常大的问题,例如暴恐、网络安全等都可能被非法份子所使用。这两种法益间如何平衡,至今都还没有定论。

所以,通信秘密权和技术加密这两个大BUG,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国家部门对通信群组的信息查阅和审查权利,从这一点上来看,网信办立“法”速度虽然快,但快得还是相当有节制的。

好了,看完了?那就赶快把本文转给你们最亲爱的群主们看看吧,让他们宽心,不要急着转让甚至解散微信群了!


突发:《规定》刚出,已爆多名群主被拘被处分!



导语: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于疏于对群的管理以及群内不当言论被处理。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前日,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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