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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南山公开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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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拟出征收实施细则

事关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

日前,南山政府在线发布意见征集,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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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求意见稿

有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共三十五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签约比例的,按照《更新条例》之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补偿的活动。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辖区街道办”)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承担前期调查、协商谈判、选定测绘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国资局、区信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三条 项目双向沟通机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房屋征收-2-部门及辖区街道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及辖区街道办应及时追踪项目进展:


(一)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

(二)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


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签约进展;

(二)未签约房屋范围及未签约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基本信息;

(四)前期谈判协商情况;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调解

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且市场主体与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由区政府指定行政调解机关开展调解工作:

(一)市场主体或者未签约房屋物业权利人向辖区街道办提交调解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的。

(二)辖区街道办或区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有必要召集有关当事人开展调解,报区政府同意的。


经指定的行政调解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调解工作,包括提供行政调解工作场所、组织调解人员、联络当事人、整理档案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机关可终止行政调解并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

(一)当事人拒不接收调解告知书,或者当事人接到调解告知书后,明确拒绝调解的;

(二)当事人之间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调解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四)其他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情形。


第五条 房屋征收程序启动

城市更新项目具备《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签约比例要求且经行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辖区街道办将行政调解报告及相关调解材料,提交区房屋征收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辖区街道办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开展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经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辖区街道办应当核实、确认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

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未签约部分房屋位置、权属等信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七条 前期调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辖区街道办开展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的前期调查工作:

(一)有合法产权登记资料的,以产权登记信息为准;

(二)无合法产权登记资料、资料不齐全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辖区街道办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辖区街道办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以及可以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文件,在公示期限内向辖区街道办提交书面意见,由辖区街道办核查后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辖区街道办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信息报送区房屋征收部门,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辖区街道办已经按照《条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或指引完成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权属等信息以完成的核实结果为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房屋征收范围内1/2以上的未签约部分房屋物业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以及公众代表,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预告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5个工作日,预告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征收范围;

(三)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截止时间;

(四)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

(五)其他应予预告的内容。预告应当明确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

辖区街道办应当明确评估、测绘机构的资质等条件,公开发布报名公告并对报名参选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在房屋征收范围现场及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名单。


辖区街道办应当通知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10日内在预选名单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测绘机构。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一致选定的,由辖区街道办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公证下通过摇号方式在预选名单中选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辖区街道办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在上述书面决定送达后六十日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未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辖区街道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不动产产权证书注销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辖区街道办根据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不配合评估、测绘的补偿决定

因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无法正常进行的,辖区街道办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会同评估、测绘机构以实测占地面积、目测房屋层数等合理方式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测绘工作依据,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类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确定。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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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蛇口消息报

综合整理自南山政府在线

编辑:lee   美编:小球 

校对:潘社林

编审:贺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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