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务工人员偷渡到缅甸,三都2名男子获刑
为牟取报酬,三都两个“蛇头”将4名怀揣“淘金梦”的务工人员诱骗至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终难逃法网。近日,三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游某在缅甸结识到林某(正上网追逃),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游某被劝返回国后,林某与其商量帮助林某组织他人偷渡到缅北去从事非法活动,按人头给被告人游某一定的费用或提成。在林某提供偷渡到缅北费用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被告人游某将组织他人偷渡去缅北从事非法活动可以获利的情况告知被告人莫某。被告人莫某随后介绍、引诱吴某、胡某,胡某又介绍、引诱邓某和张某,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莫某驾车与被告人游某将吴某、胡某、邓某、张某运送到都匀东高铁站,由被告人游某为四人购买高铁票前往云南昆明,到达昆明后由被告人游某联系境外接头人与吴某对接,后由网约车司机送四人至临沧市双江县后,再偷渡到缅甸佤邦勐波县从事非法活动。
法院判决
三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莫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他人邀约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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