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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国网充电桩招标检测知多少?

2016-06-22 充电桩视界 华夏能源网

国家电网公司电源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公告中提到,对充电桩的专用资格条件如下:


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的输出电压规格应完全覆盖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输出电流规格应不小于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依据标准应包含:GB/T 27930-2011、NB/T 33001-2010、NB/T 33008.1-2013、Q/GDW 1233-2014、Q/GDW 1235-2014、Q/GDW 1591-2014(凡经修订的标准,其最新版本予以认可),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1-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一些概念:



1

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

资质认定

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3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4

资质认定的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CMA: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CNAS标识: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CAL标识:表明该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以下图红色矩形框为例: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包括壁挂式和落地式。交流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电气模块和计量模块安装在桩体内部。

壁挂式



落地式




交流桩的检测项目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其供电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额定输出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

本部分也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分类、通用要求、通信、电击防护、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车辆接口和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供电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使用和测试条件、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急停、维修和标识及说明等。

    

在如下特殊条件下,使用具有附加功能的设备:

1)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位于危险区,该区域存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燃料或其他可燃或爆炸性物质;

2)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设计安装于海拔2000米以上。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维护相关的安全要求,不适用于ISO 17409规定的车载充电设备,也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车辆的供电设备。


NB/T33002-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基本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项目、产品资料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传导式充电的充电桩选型、配置和检验。


Q/GDW1485-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的基本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建设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NB/T33008.2-2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交流充电桩)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


Q/GDW1592-201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交流充电桩)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



直流充电桩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包括功率单元、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供电接口及人机交互界面等。




直流桩检测项目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其供电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额定输出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

本部分也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分类、通用要求、通信、电击防护、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车辆接口和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供电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使用和测试条件、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急停、维修和标识及说明等。

    

在如下特殊条件下,使用具有附加功能的设备:

1)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位于危险区,该区域存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燃料或其他可燃或爆炸性物质;

2)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设计安装于海拔2000米以上。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维护相关的安全要求,不适用于ISO 17409规定的车载充电设备,也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车辆的供电设备。


NB/T33001-201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基本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传导式充电方式的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电机。


Q/GDW1233-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通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使用的采用传导式充电方式的电动汽车用非车载充电机。


NB/T33008.1-2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充电机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


Q/GDW1591-201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充电机的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定期检验等。


GB/T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简称BMS)之间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及应用层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传导式充电方式的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BMS(或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其他车辆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


Q/GDW1235-2014《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通信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简称BMS)之间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及应用层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国网公司系统内采用传导式充电方式的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BMS (或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其他车辆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



(文章来源:充电桩交流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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