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岩:弃风弃光大省甘肃在公然违抗中央政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7月5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转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必须完成国家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全额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即:风电2000小时(张家口市);光伏1400小时(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
这是自《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于5月27日下发以来,全国首个明确全面执行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省份。对于河北的做法,必须点个“赞”。该省紧跟中央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具体行动措施,确保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已经为其他省份做出了表率。
除了河北,新疆也在落实保障性收购电量政策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围绕扩大新能源消纳,提出了加强统一规划、强化供给侧引导管理、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加强技术进步促进消纳等十大项29条举措,并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意见》还明确提出,研究出台新疆区域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细则,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
作为弃风弃光大省之一的新疆,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也走过一些“弯路”,比如要求关停风电机组为火电让路,以及通过实施“风火交易”等来压低风电电价。该“意见”的下发表明新疆已经有意纠正错误,通过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政策从根源上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可以说,新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因地制宜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的做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表明了其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与中央保持一致、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决心。
美中不足的是,新疆的这份《意见》只是框架性文件,还缺少能够真正可以落实的细则。下一步,新疆需要尽快拿出操作性更强的措施,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风电光伏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在保障收购电量之外才能通过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多发多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且要尽快纠正貌似合理、实则违规的风火置换交易,使《意见》得以明明白白、认认真真的落实。
与河北和新疆相比,另一个弃风弃光大省——甘肃的做法让人十分忧心。该省不仅迟迟未制定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文件,还在公然违抗中央政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7月13日,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提出“黄河干流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弃水减量,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发15亿千瓦时直购电电量”。看似是当地在积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寻找消纳空间,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按照《公告》的说法,水电“弃水”减发电量按照各水电企业装机容量占比分担。而在这些所谓“弃水”电站中,调峰水电站——甘肃省电力公司刘家峡水电厂赫然在列。
据核实,国务院于2002年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厂网分开”改革,国家电网除保留少数调峰调频电厂和抽水蓄能电站外,不再涉足发电领域,刘家峡水电厂就是保留下来的调峰调频电厂之一。作为调峰电厂,刘家峡水电厂的发电量主要取决于调峰的需要,且没有通过售电来盈利的压力,因此没有也无必要安排计划电量,“弃水”问题更无从说起。
其次,《公告》中所谓“弃水”是因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说法也站不住脚。黄河水情日报的数据显示,今年的黄河水量下降很多,导致发电量大幅下降。也就是说,此次“弃水”的根本原因是水量偏小导致水电机组开工不足,而非主动“弃水”。《公告》无形之中制造了水电和风光发电之间的矛盾。按照国务院节能调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此轮电改精神,风电、光伏和水电都具有优先的调度次序,具有优先发电权,电网公司理应首先限发火电。
此外,《公告》还要求,“新能源企业申报交易价格(让利幅度)不低于0.25元/千瓦时”,这也意味着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交易时在每度电上至少要让利两毛五才有可能拿到发电权。这种以让利的形式换取发电权的做法在甘肃早已不是新鲜事了。
此前,甘肃就多次通过压缩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迫使新能源企业以出让大部分电价,甚至零电价的方式参与所谓的大用户直购电、自备电厂发电交易等,将利益输送给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即便如此,新能源企业还会被限电,最终导致“量价齐跌”。上述做法明显违背《可再生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政策精神,无视“保价保量”才是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的核心这一事实。
作为已经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过较大成就的省份,甘肃的做法无异于“自毁长城”。在当前,无论是政策环境,还是市场环境,都为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最佳契机。此时不仅不及时为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还人为设置障碍,只会让甘肃错失这一轮发展机遇。
甘肃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最适合建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系统,但却放着这些清洁能源不用,转而继续发展化石能源电力。酒泉地区今年6月份就获批了400万千瓦火电建设规模。这只会导致对清洁能源发展空间的挤压,造成更多的弃风弃光。甘肃这种做法是典型的不与中央保持一致,公然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极大损坏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性,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是大势所趋,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为眼前的局部利益而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开历史的“倒车”,最终只会因小失大。现在,已经有了河北和新疆这样的示范,希望甘肃等更多省份能给此前的错误做法来次“急刹车”,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尽快制定落实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来源:能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