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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 | 国家能源局给可再生能源企业减负,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热电快领”大礼包“

2017-09-08 深度有料 华夏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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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由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2部委起草的《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根据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针对地热项目,《通知》规定:


明确以取水量为依据征收水资源费的地热项目,计量取水量时应扣除原水同层回灌的部分,并对采用原水同层回灌的地热能项目的回灌部分水量免收水资源费。


针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通知》规定:


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针对风电企业,《通知》规定:


1、对风电项目,风电场进场及检修道路占用耕地,参照公路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要求地方强化服务能力建设,缩短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时间,规范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


3、鼓励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加强风电设备质量保险体系建设,推动以风电设备质量保险替代风电设备质量保证金。


针对光伏企业,《通知》规定:


1、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


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未达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4、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外部配套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以往相关电网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在两年内完成回购。电网企业配套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计入所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成本范围。


5、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达到优质信贷等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鼓励按基准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


各级政府应指导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各级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基金,对社会主体发起的可再生能源相关基金予以政策支持。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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