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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330专家专栏︱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的建议(四十二)

2017-06-16 方立维 北京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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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方立维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斯洛伐克(下)

  三、外观设计

  1.授权条件

  申请斯洛伐克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符合《斯洛伐克第444/2002号法令-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有关对外观设计式样和实质要求办法》(下称“斯洛伐克外观设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斯洛伐克外观设计法》规定设计应指一个整体的外观或从,特别是特征所得的产品的一部分,该线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产品本身或其装饰材料。新颖性和特定字符设计需属于外观设计符合有关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所谓设计是指一个整体产品的外观或部分具有功能性,尤其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产品本身或其纹饰和材料等。设计名称应简短,并根据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提出,但在设计中不可包括与产品无关的涉及制造或商业贸易相关的字母、数字或缩写,包括产品的名称也不可作为设计提出申请。外观设计有效期间为申请之日起五年。该时期内,权利人可以通过取得外观设计权人身份在五年外观设计保护期间到期后,最多展延四次,但以申请之日起共计25年为限。

  2.外观设计申请

  外观设计申请可由创作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办理登记。申请人申请斯洛伐克外观设计应按规定在申请表具体说明申请理由后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人一次性在个案中提交多个外观设计申请时,应符合国际分类标准中同一类别。取得斯洛伐克外观设计应按程序规定对申请的设计进行审查,由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申请符合上述法定审查要求时,则按规定办理注册公告,并给予申请人注册证明证书,以及在官方公报公告,该申请人即为该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

  外观设计许可协议具有同意被许可人开发使用该设计的权利,但许可协议如涉及第三方使用应按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相当登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间自登记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年。外观设计到期后可以办理展延四次,每次展延期间以五年为限,最多可以办理四次展延。因此,在斯洛伐克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间最多可以到25年。外观设计到期后办理展延,如该外观设计权包括对他人的许可协议,该许可协议在办理申请展延时应一并将该协议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如果外观设计在到期前一年未按规定办理展延,必要时,可以延长展延登记申请一年,到期后未办理展延登记的,该外观设计视为无效。如果外观设计到期后,该外观设计属于共同共有,其它共有人可以在其它共有人未提出展延申请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办理展延登记。但该种情况,上述展延到期延长时间为六个月。办理外观设计注册和登记应按《斯洛伐克第145号法令-斯洛伐克税务法》规定一次性缴纳费用。取得斯洛伐克外观设计注册的设计在斯洛伐克境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它国家使用该设计进行生产和许诺销售行为也受到本法的保护,但前述保护以该设计已在斯洛伐克境外进行商业使用目的为限。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申请斯洛伐克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期间为六个月。有关斯洛伐克外观设计主要规定在《斯洛伐克第444/2002号法令-斯洛伐克设计法》和《斯洛伐克第629/2002号法令》中,一个申请案中仅能申请一个设计,但如果在一个设计中包含其它的设计,则可以作为集体申请在同一案中提出申请。申请人信息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注明,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因此,申请人可以以公司名称登记为权利人,但该设计的使用或授权必须取得公司代表人的书面许可。申请人申请斯洛伐克外观设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中所需的附件,包括设计的照片和说明、指定使用的产品说明和照片、有关该设计在使用上的说明、优先权主张文件等。 另外,以公司名义作为申请人提出外观设计注册,有关文件应有公司代表人的签字并办理公证后备案,否则该设计不得成为质押的对象。

  3.外观设计保护

  斯洛伐克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和权利取得相关规定有关法律包括《斯洛伐克第444/2002号法令》和《斯洛伐克71/1967号法令》。有关斯洛伐克外观设计复议的行政诉讼程序则按《斯洛伐克第71/1967号法令》实施。根据前述有关法令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主要以取得注册的产品外观为限。前述所谓产品是指工业或手工艺品,包括:包装、设计、图形符号,另外也包括通过有关计算机程序使用所设计的具一定复杂度的产品组装蓝图和具功能性的编排或相关产品部件涉及材料特性的是设计项目。产品或其部件的外观图像是斯洛伐克外观设计主要的保护对象,受保护的范围主要以注册登记的权利声明主张范围为限。但产品中有关功能、结构、技术、材料或产品自身的实体部分,虽然在整体中具有一定的设计明显性,是不受有关法律保护。进一步来说,具有新颖性的符合创新特色的外观设计是受斯洛伐克工业设计制度保护的。

  外观设计创作人为其在创作活动中完成设计的自然人。如果创作人是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下完成该设计,应将该设计的正确设计框架交给雇主,除非在劳动契约中和用人单位间另有规定的例外。负责创造设计的雇员有义务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并在同一时间提交该设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前述通知时间内3个月内使用该设计,则其所有权属于实施设计职工所有。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权利人拥有该注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可以主张防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下使用该外观设计。他人使用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都应在取得许可的条件下使用,授权第三方使用或办理留置权都应按规定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

  四、商标

  1.商标授予的条件

  斯洛伐克有关商标立法主要规定在《斯洛伐克法令第506/2009号法令--斯洛伐克商标法》,该法规定了商标的取得要件,在斯洛伐克,商标可以是文字、图案、立体或标志的组合,但首先该标志在市场上是可以被区分的。具有代表性的图形,特别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字母、数字、商品或其包装的形状的任何表现,但该表现必须是在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被区分的。在斯洛伐克,包括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名称、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用以指定特定服务的标志、地理标志、标志可能对消费者在判断上产生误解的都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斯洛伐克商标的保护期间为自申请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到期后可以办理展延,每次商标展延的期间为10年。斯洛伐克商标优先权为六个月。

  2.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应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法人需提供公司名称)、商标说明(如果该标志是三维时,应就其三维的表现呈现另外说明)、按国际分类提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集体商标申请应另供有权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成员同意登记为集体所有的书面协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证明其它申请的商标存在相同或混淆的;对该相同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符合《斯洛伐克第506/2009号法令》规定有关斯洛伐克商标的授予要件。申请商标应按《斯洛伐克145/1995号法令》规定在提出申请的15日内以欧元缴纳有关费用。申请人向斯洛伐克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不可以在就同一商标在他案中另外提出申请。商标申请符合注册要求的,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应在商标公报公告。如果在公告之日起起三个月,没有其他人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依《斯洛伐克商标法》第7节规定提出异议,应同意该商标办理注册登记。

  外国企业在斯洛伐克境内没有设立公司的,应按《斯洛伐克第344/2004号法令--斯洛伐克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由该公司总部指定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商标权人。申请斯洛伐克商标应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按《斯洛伐克第506/2009号法令》和《斯洛伐克第567/2009法令》规定的注册申请程序提交注册材料,每一申请案中仅限申请一项商标,提交包括申请表、申请人信息材料、申请注册标志的说明、按尼斯协议的国际分类提出请求登记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如果是申请三维商标的,另外应该就该三维商标就其表现的样式提供说明介绍。

  3.商标异议

  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应按《斯洛伐克商标法》第7节规定就商标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被异议的申请案符合《斯洛伐克商标法》第7节规定时可以否决该商标申请。商标权人有权在相关的服务或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阻止其它未经其授权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或是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如果其它人使用其它与该注册商标相似的标志,或是其它标志但与该商标间具有关联性,而导致对公众混淆或区分上有一致性或相似可能时,造成对商标权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在斯洛伐克境内的商誉受到影响,构成商标使用上的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标志是被使用在通用的商品或服务解释、商品形象的宣传、专业或学术上的解释等,使用人应在使用中标示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并对该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前述赔偿不仅包括对其商誉影响的精神赔偿也包括对因此所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商标侵权同时也适用斯洛伐克民法中有关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如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时,仅限于该不当得利行为未对该商标的既有权利造成影响,仅造成赔偿上的损失为限。

  4.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应以书面方式,商标也可以作为留置权使用,但需就质押债权人或债务人质押的要求、商标权归属和期限等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转让给任何人。斯洛伐克商标制度上在集体商标有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就是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申请人应同时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交一份取得所有商标权人书面同意的商标侵权保护声明。商标所有人有权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转让或留置该商标。

  5.适用欧盟相关规定

  如果商标申请人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向欧共体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OHIN)以欧共体商标方式提出斯洛伐克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另外按《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8条和《斯洛伐克第2/2004号法令》规定,填写表格,同意将相关申请文件同时在欧共体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比较特别的是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要求如果是通过欧共体商标条例申请斯洛伐克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委托符合具资质的律师代理提出申请。

  (来源:北京12330特约撰稿人 未经作者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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