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北京12330专家专栏|上市公司商标特点谈之一:医药行业

2017-10-25 温海星 北京12330

点击上面【北京12330】直接关注,可进行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作者:温海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小伙伴们早上好啊!!!经过一段时间如辛勤的小蚂蚁般的爬格子,小编将给大家聊聊几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特点哦!!哈哈,有没有小激动一下?这可是难得的干货哦!!!今天是这个系列的开篇之作——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商标谈!

医药行业属于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相结合的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综合考虑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规模、行业地位、品牌战略、典型性等因素后,小编选取了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大上市公司,分析其商标注册申请情况,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其中,哈药集团名下的上市公司主要为哈药股份及三精制药,因商标主要集中在哈药集团名下,为了方便比较,小编仅采用哈药集团名下商标数据。由于相关资料收集较为困难,小编主要以各公司名称为申请人,就其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含待审、注册、驳回、撤销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浅析其商标品牌的塑造,希望能对亲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哦!!!

商标特点一:申请注册的要素相似

总体来看,医药公司都综合运用了文字、图形、字母等常见的商标注册要素。作为医药企业,各家公司在注册申请公司的“主品牌”的同时,都注册申请了相当多的“子品牌”,例如:

商标特点二:核心类别一致

各公司注册申请最集中的几个类别是:第三类、第五类、第二十九类、第三十类、第三十二类、第三十五类。其次是第十类、第十六类、第三十三类、第四十类、第四十二类、第四十四类等类别。其中,各上市公司在最核心的第五类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着力最多。

商标特点三:商标申请注册都曾因各种原因被驳回

医药行业各上司公司的商标申请规模相对较大,不可避免的因与其他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或是因为违反禁用条款而导致商标被驳回。例如: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哈药”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哈药六”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又如: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东阿阿胶固元膏”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表明了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产品通用名称等,且“东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为由驳回。

商标特点四:商标被驳回后都提出过驳回复审

医药行业各上司公司的商标被驳回后,都曾积极争取权利,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过驳回复审。例如,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大南药”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香港某公司注册的“南药集团”商标近似,且“南药”是指长江以南,南岭以北地区所产的地道药材,该商标“大南药”用在药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地产生误认,影响用药安全为由驳回。广州白云山不服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商评委审理后认定,“大南药”确实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维持了商标的审查结果,驳回该商标申请。

商标特点五:都进行过注册商标事项变更

由于公司经营注册地址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等原因,已注册的商标需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事项变更由注册人主动向商标局申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多次进行。根据查询结果,医药行业各上市公司都进行过注册商标事项变更。例如,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的,于1999年10月12日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云白药YUN BAI YAO”商标,于2000年8月21日注册公告。2000年1月24日、2012年11月23日,该公司两次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申请书,由商标局受理后于2002年4月19日、2013年3月29日获得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次成功变更注册地址。

商标特点六:行业特点明显

除了东阿阿胶以外,医药行业其他公司少则申请数百个多则申请上千个商标,其商标注册也具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除了以各公司名称,如“广药集团”“天士力”等作为公司的主商标以外,还以各种药品(产品)申请了大量的子商标,例如“奇星华佗再造”商标用于中成药,“帝泊洱 DEEPURE”用于普洱茶等。由于医药行业各种药品名称、系列繁多,因此出于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对手仿冒等目的,各公司都进行了大量的商标注册。二是各公司围绕主商标大量申请相关商标,例如“云南白药 YUNNAN BAIYAO TOOTHPASTE” “哈药集团尚素坊 SHANGSUFANG”等。这些商标,有的既用核心的第五类、第十类商品,也用于周边的商品与服务。这也充分体现出企业围绕主商标打造品牌的战略。

商标特点七:医药行业的商标审查有其独特性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商标注册涉及第五类、第十类及第三十类商品,包含了大量的药品、医疗器材、食用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商标审查中从来都是从严掌握,具有其独特性。例如,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时,不能申请仅仅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商标。而且,商标中也不能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肺、肾、胃、头、热、咳等等。另外,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不能与表示人体部位、疾病名称、功能用途的文字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如“渭太平”、“渴立婷”等商标。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堂、坊、轩”等表示场所的文字组成的商标,也将判为近似商标,如“惠安”与“惠安堂”、“惠安轩”、“惠安坊”等。

总体来看,医药行业各公司的商标业务涉及类型较为丰富,各项业务操作基本贯穿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业务延续既能体现出商标业务的时间节点性与法定性(即需要在法定的时间节点应对各种情形,如异议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也能体现出商标业务的延续性与自发性(例如在几十年的时间中不断的提出各种商标申请并不断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等)。

但能够发现,医药行业有的上市公司有大量的商标在注册申请阶段因各种原因被驳回或部分驳回。还有的公司在异议或者是驳回复审等需要主动应对的环节,并没有积极有效的去进行答辩或是提供有利于主张自身权利的证据,导致在各种情况下应对措施乏力,应对效果不佳,有可能争取到的商标权利却没有争取或是没能尽力争取。有的公司在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等业务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续展的时间选择可以更合理,变更及转让的操作可以更规范等等。这都充分说明企业各项商标业务的复杂性,企业内部的商标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ok!!今天就到这里啦。亲们从中学到点啥没有啊?有没有点启发呢?我们下次再见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