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可能涉及的7宗罪,最高可判死刑
文:吴取彬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数不断增加,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可以利用《刑法》大力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有法可依,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本文就“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涉及的7宗罪,希望通过《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提供法律保障。
1、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的,极有可能因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
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4、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而致使相关公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而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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