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一罚十”? 合法吗?
近日,我院公诉部门办理了一件因在超市盗窃而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
2018年10月期间,姜某某在一家超市购物时被保安发现购买的物品未付款,后被超市防损部总监及经理通过监控发现其有多次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每次金额不大。二人见姜某某害怕报警,遂以报警及告诉其用人单位等对姜某某进行要挟,向其敲诈人民币12000元。
01
超市的防损队伍,没有执法的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具有罚款权力的,只能是经过法律规定授权的国家特定机关。公民个人也好,各种企事业单位也罢,是不能自己赋子自己罚款权。超市业处理盗窃问题,一直以来“以一罚十”的情况很多。但是要知道,这个“罚”字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同时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白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搜查人身只有在法律授权下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专门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自有其特殊的目的和用意,即防止在生活中有些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02
偷一赔十的处罚并不能有效解决盗窃问题虽然偷一赔十从经济层面给予了违法者一定的“处罚”,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这样的处罚并不能有效解决超市的盗窃问题。我们很容易分辨,是公安机关的处理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大,还是超市的防损员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大?是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大还是超市罚款的处罚力度大?如果偷一赔三、偷一赔十已经成为超市的惯用处罚手段。那么对于“惯偷”来说,只能更加有恃无恐——得手了心中窃喜,被发现了罚一些钱了事。如此一来,超市的盗窃之风如何能够禁止?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实施盗窃的,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可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超市可以制定一个细则,如将不是初犯的或者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顺手牵羊”者一律严格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威慑作用。
03
加强超市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
对于超市屡屡出现的偷一赔十等情况。其中一个原因还在于超市对防损队员的激励机制存在问题。防损队员需要激励才能更积极的进行防盗工作,因此超市“擅自”罚没的金额有时候也成为了防损员的奖励金。因此,我们认为,超市必须靠自身加大投入,有一部分利润来用于激励员工,而非采用罚款金额来激励员工,将该部分企业的成本转嫁到“违法者”身上。同时防损人员在入职时应当加强岗前培训,加强防损员的职业保障。
文字|♥猫咪丹♥
编辑|✿霜霜✿
☞往期精彩回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