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检察部李丽美——做强民事检察的思考
第四检察部
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下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干警自学、支部学习、理论中心组集中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同时要求各部门在学懂弄通基础上深入思考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将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下一步工作谋划中去。
今天,展登的是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李丽美的学习心得。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丽美
做强民事检察的思考
——暨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一次召开在关键时期特殊的、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会议。其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既在宏观方面提出带有指导性的原则要求,又在战略部署中提出了工作方面的新要求,并在微观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其中也包括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决定》突出强调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把司法监督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做了部署。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民事检察一直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最高检从检察事业长远优质发展出发作出了“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做强民事检察既有现实需求,也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是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关键之举,更是健全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路径。
根据全会精神,围绕“做强民事”检察这一目标,2020年下城民事检察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正确处理好依职权监督和依申请监督的关系。
要积极构建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不断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能动性主动性。
民事检察如果过分依赖当事人申请监督,难以扭转过去监督工作被动的局面,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也是相悖的。目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依职权监督的主要类型限定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审判人员违法的案件,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仍比较模糊,目前依职权监督主要针对虚假诉讼案件。
但是,随着套路贷刑事犯罪打击的深入,虚假诉讼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虚假诉讼发案率也会随之减少,依职权监督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这是未来民事检察监督持续发展的必要之举,需要加强探索尝试。可以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化界定上进一步思考、探索,同时依职权监督要借助人大监督、政法委案件评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
探索执行监督“事中介入”工作方法。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异议、复议、诉讼在先、监督在后的受理条件。
2016年以来,随着执行破难工作的不断推进,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执行破难行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不可否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异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总体满意度仍有待提升,存在较大监督空间。
而执行监督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监督介入时间过晚、过于谨慎。探索“事中介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能节约程序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助推民事诉讼监督体系和监督措施更加完善,既是新时期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
强化业务学习,补足知识短板,增强民事检察监督本领。
做强民事检察的第一步,是要先在民事法律知识方面强起来。
一直以来,民事检察干警在谈到监督时都不是很自信,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法律知识不懂、不专业,监督没有底气。2020年,部门制订了更加密集的业务学习计划,做到经常学、专题学、重难点学相结合,并将民事检察业务纳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每月一学”等学习内容,大力补足知识短板,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监督成效。
4
继续弘扬枫桥经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张军检察长在提到要加快构建“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时,要求检察官初次经手的办案环节、程序中要实现案结事了。
对于民事申诉监督案件而言,总体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占比在80%以上,这些案件很可能引发新的投诉、申诉甚至涉检信访,带来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不支持监督案件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矛盾化解工作主要依靠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法、机制较为单一,明年要在健全矛盾化解机制上下功夫, 做好与“王怡力检察官工作室”、“调解委员会工作室”的配合协作,在社会治理方面进一步贡献民事检察力量。
编辑|办公室
☞往期精彩回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