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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权威发布:你身边的黑恶势力长得是这样的…

 


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之后形成的社会共识。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现在的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因此,黑恶势力隐蔽性越来越强!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首次公布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并鼓励全社会参与到扫黑除恶,大打人民战争。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扫黑恶,净环境,

促稳定,保平安。

 今年年初,

十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发布通告并公布举报方式!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十堰建设,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中央、省市政法工作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通告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二、主动投案自首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有关政法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对纵容、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到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检举揭发犯罪线索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举报人及其家属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十堰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19-8622110;举报邮箱:sy_shce@126.com;举报寄信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号市委政法委(市扫黑办)。


十堰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十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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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纪委 编辑/王天梅 

责编/李承杰 终审/杜树人

出品/十堰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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