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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这些地块被征收!补偿标准公布!快看有你家的吗?



6月1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布了征收类别、补偿标准

和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0]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52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5月28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

十堰市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

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公顷1.8513公顷(合27.7695亩),其中:水浇地0.0240公顷(合0.3600亩)、旱地0.1958公顷(合2.9370亩)、林地1.6315公顷(合24.47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情况的报告》(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8513公顷(合27.7695亩),其中:水浇地0.0240公顷(合0.3600亩)、旱地0.1958公顷(合2.9370亩)、林地1.6315公顷(合24.47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浇地:0.3600亩

1、土地补偿费:0.3600亩×(60200元/亩×40%)≈8669元

2、安置补助费:0.3600亩×(60200元/亩×60%)≈13003元

3、青苗补偿费:0.3600亩×2770元/亩×1.76≈1755元


旱地:2.9370亩

1、土地补偿费:2.9370亩×(60200元/亩×40%)≈70723元

2、安置补助费:2.9370亩×(60200元/亩×60%)≈106084元

3、青苗补偿费:2.9370亩×2770元/亩≈8135元


林地:24.4725亩

1、土地补偿费:24.4725亩×(60200元/亩×40%)≈589298元

2、安置补助费:24.4725 亩×(60200元/亩×60%)≈883947元

3、林木补偿费:24.4725亩×2770元/亩≈67789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佰柒拾肆万玖仟肆佰零叁元整

(小写174.9403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00.3034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411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5月1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

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

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西坪村,征地总面积为4.3449公顷(合65.1735亩),其中:林地3.4573公顷(51.8595亩)、建设用地0.8876公顷(合13.314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21日




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西坪村,征地总面积为4.3449公顷(合65.1735亩),其中:林地3.4573公顷(51.8595亩)、建设用地0.8876公顷(合13.314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被征地村位于我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该区域为I类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60200元/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

65.1735亩×60200元/亩≈392.3445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据实补偿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叁佰玖拾贰万叁仟肆佰肆拾伍元整(小写392.3445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不涉及劳动力安置。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0年6月8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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