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注意!最高或罚5万元!
6月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
个人将生活垃圾
混合投放、拒不改正
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
相应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单位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
湖北省生活垃圾
将按以下标准分类
△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其他易腐废弃物。
△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草案规定,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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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
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计划7月1日起施行
自此,武汉强制垃圾分类
即将正式来临!
四分类垃圾更加具体化
记者看到,此次四分类,表述得更加具体,“便于市民和单位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瓶等。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违规单位最高面临5万元处罚
强制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未保持生活垃圾投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种情形,个人面临200元罚款
对于居民来说,违反以下四种情形,才会面临200元罚款。
首先,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分类垃圾桶内,如将厨余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桶中。
其次,居民的大件垃圾,如空调、冰箱及床等,应预约物资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管理人指定的投放点投放。如果随意乱扔小区或其它地方,有可能被处罚。
第三,乱倒装修垃圾行为,将会被罚。应该预约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到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
最后,将动物尸体投混入生活垃圾中,也将会面临处罚,应该投放到其他垃圾中。
对于强制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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