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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住房租售法规征求意见,以后房东不好当了…

2017-05-23 克而瑞房产信息


日前住建部发布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当前租赁和销售市场不规范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及惩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包括总则、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这是国家对租赁市场的管理首次上升到国务院条例高度,也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一部分。该政策有利于培育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和销售市场,待条例正式发布后,还需各地出台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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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君划重点


 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回住房;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转租住房要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中介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炒卖房号、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处罚力度加大,违法后果更严重。


 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


总之,意见稿更加注重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利。


规范租金支付和调整方式


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意见稿提出,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同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目前我国房屋租赁的期限一般在一年或无固定期限。意见稿提出,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意见稿提出,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此外,为了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意见稿也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注重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


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的,出租人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同时,意见稿也规范了承租人租赁行为,规定其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加大违法销售处罚力度


为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行为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在住房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住房、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意见稿明确了发布虚假广告、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一房多售、捆绑销售等12项禁止性行为。对存在这些行为的,可依法处以暂停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意见稿规定了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新闻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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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shi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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