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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细节!辽宁警方追捕两越狱重犯:一人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一人第三次脱逃!提供线索每抓住一名逃犯奖励10万元!

新闻夜航 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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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有两名罪犯脱逃。


一名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


另外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公开资料显示,该人曾犯过两次脱逃罪。


戳视频↓↓↓


犯人脱逃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


10月4日上午,凌源第三监狱发布消息,两名犯人脱逃。


脱逃罪犯王磊,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11081198504079416,家住辽宁灯塔市沈旦堡镇前古城子村,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脱逃罪犯张贵林,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09184619,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满庄村,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


10月4日下午,当地警方发布协查通报:罪犯王磊逃脱时上身穿深色长袖;罪犯张贵林逃脱时身穿春秋制式警服,所穿警服警号为2183243,臂章印“司法”字样。

除逃犯相关细节外,协查通报中显示,每抓获一名逃犯,监狱将对提供线索者给予人民币10万元作为奖励。


凌源第三监狱称,目前(王磊与张贵林之前),全国还没有出现过服刑罪犯成功逃脱的先例。凌源第三监狱督促两名逃犯马上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10月4日晚,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发布最新通报,警方已经成立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根据有关线索,罪犯目前脱逃行踪仍在辽宁境内,现正在全力抓捕中。


王磊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王磊曾于2013年12月参与绑架杀害一名11岁儿童。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琐事对邻居心存不满,遂产生绑架对方11岁的儿子以勒索钱财之念,并纠集王磊参与。


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屈登奎乘坐王磊驾驶的面包车,在男童放学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经过时,屈登奎下车将其强行带入车内,王磊驾车开到一片稻田地。


随后,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机与男童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准备赎金50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为防止罪行败露,屈登奎提出杀人灭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车内掐住男童的颈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


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二人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后驾车逃离。


得知王磊脱逃的消息后,他的母亲表示,上次去看望王磊是去年。她对儿子很失望,希望他别再逃了,回去继续服刑,好好改造。


张贵林是第三次脱逃


2001年7月11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009年1月19日,张贵林又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张贵林两次脱逃,并因脱逃罪被判刑。


2011年6月2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7月2日,张贵林再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月26日,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与之发生争吵,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


同年5月1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贵林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2日,张贵林被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他又从该监狱脱逃。


重刑犯脱逃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肯定影响减刑假释:


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监狱管理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未过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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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ID:beijingqingnianbao)

综合中国之声、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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